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5月1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

(2014年2月2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利用茶產業資源,維護茶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促進茶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進行茶產業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茶產業是指茶樹品種選育繁育、種植、加工、綜合利用、包裝、營銷、品牌建設以及與茶文化、教學科研相關的活動等。

第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健全與茶產業發展目標任務相適應的工作機構,建立茶產業發展機制。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以都勻毛尖茶為龍頭的全州茶產業發展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州茶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茶產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茶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林地保護利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旅遊以及自然保護區等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茶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茶產業發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編制茶產業發展規劃,制定茶產業政策措施;

(二)制定茶產業項目資金計劃,監管項目實施及驗收;

(三)茶產業技術指導及服務、調查研究、培訓與交流;

(四)茶葉品牌宣傳,茶文化的挖掘、保護、傳承及推廣;

(五)都勻毛尖證明商標、都勻毛尖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推廣應用;

(六)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茶產業)、發展與改革、財政、林業、環保、食品藥品監督、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銷、文化、水利、教育、扶貧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研究制定相應的茶產業發展扶持措施,促進茶產業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茶葉行業組織依法開展茶產業相關活動,對在茶產業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發展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茶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人民政府加大對優良地方茶樹種質資源的保護、開發與利用,重點開展都勻毛尖茶本地種、貴定鳥王種等地方品種的提純復壯、繁育、推廣和生產。

鼓勵和支持發展其他優良品種。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都勻毛尖茶品牌保護和建設,以品牌帶動茶產業的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持其他品牌的發展,扶持系列茶產品開發。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茶產業)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都勻毛尖茶品牌的統一管理。符合都勻毛尖茶地方標準生產加工的法人、組織及個人,可申請使用都勻毛尖證明商標和都勻毛尖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鼓勵州內茶葉企業生產、銷售都勻毛尖茶及其系列茶產品。

未取得都勻毛尖證明商標、都勻毛尖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使用許可,任何法人、組織及個人不得生產加工都勻毛尖茶;未經商標持有人同意,不得以都勻毛尖、都勻毛尖茶名義舉行或者參加各類茶葉獎項評選及其他重大茶事活動。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產業標準化建設,實行標準化體系管理。

茶葉生產企業、合作社及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生產茶類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加工、銷售。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合作社及個人採取租賃、承包、轉讓土地經營權等方式建設符合茶產業發展規劃的茶園基地。

第十三條 在茶園規劃區禁止新建、改(擴)建對茶園土壤、水源、空氣等產生污染的企業,原有企業產生污染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治理污染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在茶園中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實施精細化管理、集約化經營,提高茶葉質量和產量。

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重金屬超標肥料。嚴禁生產和銷售重金屬、農藥殘留超標的茶葉產品。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茶葉質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務平台,實行茶葉質量可追溯制度。

茶葉生產企業、合作社及個人應當建立茶葉生產備案制度,做好對所生產茶葉的檢驗檢測,不得偽造茶葉生產記錄。

茶葉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購進、銷售茶葉產品的登記制度,如實記錄茶葉的名稱、等級、規格、數量、供貨者、進貨日期等內容。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茶葉企業、合作社以及茶產品手工製作企業和個人申報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七條 自治州內成品茶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成品茶包裝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引用標準、質量等級、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葉物流基礎設施和茶葉交易平台的建設,鼓勵和扶持企業、個人建立都勻毛尖茶直銷、代銷、批發或者電子商務等銷售平台。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茶葉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建設,鼓勵和支持教學科研機構、茶葉企業開展茶樹優良品種選育繁育、茶葉高產優質栽培、精深加工等技術的研發推廣;鼓勵和支持茶葉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創新;茶產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茶產業)主管部門、科技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茶葉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機具、新農藥、新肥料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茶產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和茶文化等方面的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開展技能鑑定和職稱評定。有條件的大中專院(職)校可以開設茶產業專業,培育茶產業人才,促進茶產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茶葉傳統製作技藝及其傳承人給予保護,鼓勵和支持其培養手工製作技藝傳承人。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都勻毛尖茶文化節及茶藝大賽等茶事活動,推動茶文化有序健康發展。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茶葉行業組織開展茶文化建設,挖掘整理茶葉歷史、民俗、典籍、民族茶藝等,開發茶鄉旅遊及茶旅產品,支持茶葉行業組織開展茶葉產品評定及各種茶事活動,普及茶葉知識。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重點支持都勻毛尖和貴定鳥王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優良品種選育繁育和應用推廣、有機茶園建設、茶葉質量檢驗檢測、茶葉品牌提升、茶葉營銷渠道及茶文化建設等。

自治州、縣(市)兩級人民政府農業(茶產業)、發展與改革、工業與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糧食、林業、環保、扶貧等部門應當按照茶產業發展目標任務,安排項目資金支持茶產業發展,其項目資金規模要與目標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茶產業自然災害防控預案。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茶園規劃區內土地開發項目形成的新增耕地適宜種茶的應當用於種植茶葉。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進行種植茶葉的土地開發,土地開發項目達到新增耕地標準並種植茶葉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予以驗收。

茶葉企業、合作社及個人建設茶葉加工廠及配套設施需用土地的,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用地企業只承擔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費的成本部分,已建成的加工廠廠房及配套用房應依法辦理產權證。

第二十七條 茶葉企業、合作社、個人以及國有企業種植、租賃、承包、轉讓茶園需要辦理林權證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60日內辦結。

自治州茶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徵收徵用林地的,國土資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優先辦理。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茶園參與政策性森林保險或者農業保險。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規範茶葉合作社健康發展,鼓勵支持茶農以茶園進社入股,提升茶葉合作社組織化程度及服務能力,對符合條件的茶葉合作社應當優先安排財政專項和涉農項目資金支持。

鼓勵和支持茶葉合作社整合資源,實行聯合或者重組,建立茶葉合作社聯合社。

第二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創新適合茶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茶產業項目的信貸投入。

鼓勵保險機構做好茶產業災害保險服務。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茶產業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入駐的規模引資企業在土地、品牌宣傳、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生產茶類加工技術標準茶葉產品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沒收不合格茶葉產品;不合格茶葉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及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屬於企業治理污染而未治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屬於應搬遷拒不搬遷的,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費用由責任企業負擔。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重金屬超標肥料或者劇毒、高毒、高殘留超標農藥的,視其危害情節,由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和銷售重金屬、農殘超標的茶葉產品予以沒收、銷毀處理,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業(茶產業)、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林業等相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促進茶產業可持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