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條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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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態畜牧業

發展條例

(2019年1月12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草地資源,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加快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草地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草地生態畜牧業生產以及草食畜禽產品加工、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草地生態畜牧業,是指以草地資源為載體,以草食畜禽健康養殖為核心,連接生態種植農業和生態草食畜禽產品加工業,將草地生態保護與開發利用有機結合,形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生態安全的產業體系。

第四條 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堅持科學規劃、依法監管、生態環保、助民致富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草地生態畜牧業投入,

將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發展需要設立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方優良畜禽品種保護和良種繁育、飼草飼料生產保障、動物疫病防控、質量安全監管、市場營銷、畜牧產品加工、品牌創建、信息化建設等草地生態畜牧業配套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草地生態畜牧業貸款貼息機制,引導金融機構支持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建立完善草地生態畜牧業保險機制、聯合防災防損機制、受災理賠機制,增強草地生態畜牧業抵禦防範災害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地生態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地生態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培養、引進、使用高層次專業人才,開展草地生態畜牧業科學技術研究,促進草地生態畜牧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支持鼓勵科技創新;對草地生態畜牧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九條 草地承包方承包草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按照合法、自願、有償原則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草地的草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鼓勵採用公司加基地加農戶加合作社等模式,激活資金、技術、土地、勞動力等要素髮展草地生態畜牧業;支持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積極參與,實行草地承包、生態養殖、生產經營、市場開發一體化,建設民族特色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現代草地生態畜牧業。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草畜生態平衡原則,對退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的草地,實行禁牧、休牧、輪牧制度,並組織開展治理。

第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墾草地;

(二)擅自在草地資源上從事礦藏開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與草地生態畜牧業經營無關的活動;

(三)擅自在草地資源上挖魚塘、鏟草皮、挖草炭、鑽井提取工業用水等破壞草地植被的行為;

(四)向草地資源傾倒排放固體、液體等廢物和生活垃圾等;

(五)其他破壞草地資源生態的行為。

第十二條 鼓勵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利用工礦廢棄用地、一般林地等資源發展生態畜牧業。

第十三條 支持和引導農民以畜禽棚圈、飼草料基地、草地圍欄和人畜飲水工程等為基礎發展草地生態畜牧業,優先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申報無公害、綠色、有機畜禽產品產地認定、認證,創建名特優畜禽品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立畜禽優良品種原種場、擴繁場,推廣人工輸配和胚胎移植等繁殖新技術,培育地方特色養殖的畜禽新品種、新品系。

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農作物秸稈青貯、氨化、微貯技術,提高秸稈飼料化利用率,推廣飼草良種良法,做好優質飼草品種篩選與種植、劃區輪牧、飼草料青貯加工。

第十七條 畜牧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禁止到疫區範圍調運畜禽。

第十八條 草食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生產期間應當確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對病死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挖魚塘、鏟草皮、挖草炭,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以每畝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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