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縣人民委員會為統一計量器具使用的布告
黟縣人民委員會布告 (63)商字第453號 1963年9月13日 |
為了保證計量器具的準確一致和正確使用,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現根據國務院統一我國計量制度的命令和安徽省計量管理暫行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命令,國際公制(即米突制,簡稱公制)是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應積極推廣採用。市制,應當一律將原訂十六兩為一斤,改十兩為一斤的十進制。但中醫處方用藥,為了防止計算差錯,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計量單位。英制,除了因為特殊需要可以繼續使用外,應當一律改為公制,其它舊雜制,應予廢除。
二、凡製造、修理、經營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計量管理部門的管理,所有新制的計量器具,必須報請計量管理部門進行檢定,經加蓋合格印或發給合格證後,才准出售。
三、凡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計量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批准領取計量器具經營許可證後,方准營業。
四、凡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遵照計量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期送到指定地點接受撿定,不得拒絕,並按照規定繳納檢定費。
五、凡故意改變計量器具的準確性和製造、修理、銷售、使用業經禁止的計量器具,或者偽造檢定印證,拒絕檢定或檢查者,計量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罰款等處分,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各項,務須遵照執行。
縣長 劉忠
1963年9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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