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河縣人民委員會關於酒類專釀專賣的布告

齊河縣人民委員會布告
(63)齊商字第l號
1963年6月8日

為了有計劃地指導酒類生產,調劑供求,穩定市場,節約糧食,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支援工農業生產,根據國家的酒類專釀專賣政策布告如下:

一、酒類專釀專賣的品種:

對以糧食、薯類和各種代用原料釀造的各種飲料酒,包括各種白酒、啤酒、黃酒、果酒、配製酒及其他各種飲料酒,實行專釀專賣。

二、專釀管理:

1、酒類專釀由工業部門統一釀造,其他任何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未經批准,一律不准釀酒。

2、所有釀酒廠必須申請登記。批准經營者,由山東省輕工業廳發給「山東省酒類專釀執照」或「山東省酒類專釀臨時執照」。無執照而釀酒或臨時執照期滿仍繼續釀酒者,一律以私釀論處。

3、經批准的酒廠,所生產的酒,必須照章納稅,產品由工業部門按期統計報縣,納入國家計劃。

三、專賣管理:

1、酒類專賣由國家商業部和專賣事業管理機構經營和管理,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部隊、企事業單位未經批准,一律不准經營;即經批准的釀酒廠生產的各種飲料酒,除按規定用於以酒換料外,其餘部份一律價撥國營商業部門,實行包銷專賣,酒廠不得自行處理。

2、凡經營酒類零售業務的供銷社、合作商店、合作小組(以下簡稱酒類零售商),必須向縣級專賣事業管理所申請登記,批准經營者,由山東省專賣事業管理局發給「酒類專賣零售商營業執照」和「承銷手冊」,無營業執照和承銷手冊者,一律按私賣論處;供銷社、飲食服務行業及其他單位,均不得開展酒類自營業務;生產隊、群眾以料換進的酒,只准自飲、自用,不准出售和販賣。

3、經批准經營酒類的零售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銷售價格,保證酒的質量,不得摻水弄假、短稱少兩欺騙群眾;不得與商販勾結,營私舞弊,擾亂市場;要根據市場需要,編送酒類購銷計劃、憑承銷手冊向指定的單位進貨,不得在市場上自行亂購酒類。

四、酒類專釀專賣的檢查工作。

由縣專賣事業管理所負責,市場物價管理委員會、工業、財政、稅務、糧食、公安、供銷等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檢查人員持檢查證件執行職務時,被檢查者不得拒絕檢查;檢查人員如有受賄、假公濟私、徇私舞弊等不法行為,任何人均可檢舉告發。

五、對違犯本布告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1、有下列範圍之一者,除沒收其違章經營的全部貨品、半成品及其主要工具外,並處以貨品價值一至四倍的罰金。即:無專釀執照而私釀或私自配製、改製酒類者;無營業執照而私賣、運銷酒類者;私自抬高物價或摻水弄假,欺騙群眾者。

2、經批准的酒廠或酒類零售商,違犯專釀專賣規定,情節比較嚴重者,吊銷其經營執照。

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按上述辦法處理外,並可轉送縣人民法院以法處理。即:抗拒檢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偽造證照及內外勾結,牟取暴利,擾亂市場者;破壞專釀專賣政策,生產或出售有害人身健康之酒類者。

六、緝私和獎勵:

對違犯專釀專賣政策的行為,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個人、農村生產隊、社員群眾,均有權檢舉、密報和協助緝查。凡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脫產幹部進行檢舉或協助緝查者,給予表揚;凡生產隊社員,群眾檢舉或協助緝查者,除給予表揚外,並給予獎金。獎金由縣專賣事業管理所在罰金變價淨額內提取百分之五至十開支。

緝查、獎勵和一般違章處理之權限,縣人委責成縣專賣事業管理所和市場物價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對沒收的違章貨品及工具,應開給被沒收者收據,並低價分別變賣給當地國營酒廠或國營商業部門,變價貨款由縣專賣事業管理所按上級規定專項處理。

七、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全縣人民一體遵行。

此布

縣長董毅民

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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