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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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1995年9月28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11月26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改決定 2005年4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繁榮我市技術市場,保障技術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速技術成果商品化,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技術市場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實行統一管理,多家經營,服務基層的辦法,鼓勵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
第四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各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並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技術,均可作為商品進行交易。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在職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後,利用本人的物資,從事業餘技術交易活動應具備與服務項目相應的技術資格和能力,並應與接受服務的一方簽訂書面合同。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利用本單位的設備、場所和內部技術資料從事技術交易的,需經本單位同意,所得的收入按事先和單位達成的協議分配。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和在技術交易活動及技術市場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市、縣(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技術市場的宏觀管理和協調工作。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審核、管理技術經營機構,核發《技術貿易資格證書》;
(三)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審批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的委託機構和技術市場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技術市場管理和經營人員、技術經紀人的培訓、考核工作;
(五)組織交流技術市場信息,協調和監督技術交易活動;
(六)組織對在技術市場管理與經營活動中做出成績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七)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在技術交易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八)技術市場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工商、財政、金融、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對技術市場依法進行管理。
第三章 技術交易與管理
第十條 技術交易的內容:
(一)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等研究開發成果;
(二)技術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調查和評價報告等軟件;
(三)運用科學技術知識改進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或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專用設備的設計、安裝等技術服務;
(四)專利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等;
(五)工業、農業及其他各業技術承包項目的簽定與實施;
(六)其他可以轉化為技術成果的知識及技能。
第十一條 技術經營機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二)生產或者經銷科技新產品;
(三)組織和開展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四)進行技術中介服務和開展技術經紀業務;
(五)其他技術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專利技術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保密技術和實行許可證制度技術的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技術,侵犯他人權益的技術,以及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許轉讓的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
第四章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進行技術交易活動,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並使用國家科委監製的標準技術合同。需公證或鑑證的合同,應到公證機關或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簽訂後,應經技術出讓方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並進行一次性登記,到技術受讓方所在地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應當審查當事人訂立的技術合同是否真實、合法,對於真實、合法的技術合同,應當給予認定登記並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七條 當事人憑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可以按國家、省和市規定享受有關減免稅、貸款和獎勵等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從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工作人員,應具備技術市場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認定登記。
第十九條 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對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按省規定對技術出讓方收取認定登記費。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
第二十條 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技術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辦法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無效的,可依據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事先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技術交易費用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技術交易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由當事人協商議定或通過無形資產評估機構作價。
第二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交易價款、報酬或使用費,可一次性或分期攤入成本或者在事業費中列支。
技術出讓方可憑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和《技術交易獎勵費用審批單》到開戶銀行提取技術交易純收入的20%—40%現金,作為完成該項目專業技術人員的獎酬金。此項獎酬金可作為出讓方工資性支出進入成本。
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或向貧困縣(市)和鄉鎮企業提供技術的,可再提高1%—5%的獎酬金。
技術受讓方可以從項目實施後一年的利潤中一次性提取5%—10%的獎勵費用,獎勵為該項目的實施作出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技術交易中介方按照協議取得酬金,中介法人應從中提取10%—50%的中介酬金獎勵有關人員。技術經紀人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技術交易的收入,應當納入本單位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憑經過市、縣(市)人民政府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和《技術交易獎勵費用審批單》向稅務部門辦理納稅或申請減免稅手續,向有關銀行申請科技貸款。
第二十八條 公民個人取得技術交易收入和中介個人的獎金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在技術交易活動中偷漏國家稅收的,泄露國家技術機密的,拒報統計資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二)當事人不依法進行合同登記,騙取優惠待遇的,按《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由其所在地區技術市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依法賠償損失;
(四)提供虛假技術或以虛假技術信息簽訂技術合同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2倍罰款;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五)經技術市場主管部門認定經營國家禁止交易的技術的,按《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各項罰沒款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地區技術市場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行使職權,錯誤執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決定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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