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01執438號之四

(2018)新01刑初111號

(2019)新01執438號之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
(2019)新01執438號之四

作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被執行人:曾志,男,漢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身 份證號碼:650102 ,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播 電影電視局工作人員,住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團結路1217 號 號樓 單元 號,現在監獄服刑。

被執行人曾志詐騙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刑初 111號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曾志未履行生效 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刑事審判庭移送強制執行。現依 法對被扣押在案的新A996ZT梅賽德斯奔馳越野車折價或拍 賣、變賣所得價款發還被害人王立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裁 定如下:

拍賣新A996ZT梅賽德斯奔馳越野車。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劉 若 昱
宋 仁 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俞 兆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