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京01行初660號

TJSJZXX20230301509

工信復補字〔2023〕第501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23)京01行初660號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2024)京行終345號

原告李典,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 城區西長安街13號。

法定代表人金壯龍,部長。

委託代理人王浩琦,天津益清(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典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 簡稱工信部)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一案,本院立案後,在法 定期限內向被告工信部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 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典訴稱: 2023年5月18日,原告在天津市通信 管理局(以下簡稱天津市局)官網首次簽收辦件編號為 「TJSJZXX20230301509」的舉報答覆書(以下簡稱涉案答 復),並及時向被告寄出《行政複議申請書》。2023年5月 29日,被告針對該案向原告作出工信復補字〔2023〕第501 號《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 (以下簡稱補正通知書) 要求原告「補正載明以下內容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明你為 涉案手機號碼機主的相關證據」「接到本通知書後於10日 內補正申請材料」。因案中受害號碼以快遞寄送方式入網, 運營商未提供入網合同。原告諮詢名下涉案號碼的歸屬運營 商是否可調取入網底單。2023年6月9日,江蘇南京移動以 10086來電答覆,稱官網「電子工單查詢」中近期所辦理的 業務單已載有原告的姓名、身份證號、實名手機號,足以證 明原告是該號碼的實名制機主。同年6月10日,原告將《補 正行政複議申請書》及證明材料(案發當月賬單、電子發票、 業務單)寄給被告,運單號SF1429000540791,6月16日11: 53簽收。本訴訟未超出訴訟時限。本案《補正行政複議申請 書》於2023年6月16日送達被告後,原告未收到行政複議 申請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文書,故應認定行政複議審查期 間為2023年6月17日至26日,默認受理期間為2023年6 月26日至8月25日。本訴狀(初稿)在2023年9月6日 之前首次寄往人民法院,可證明原告未怠於行使訴權。綜上, 原告訴訟請求為: 1.確認被告未作出針對涉案答覆的行政復 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工信部辯稱:一、被告未收到原告補正行政複議申 請材料,應視為原告放棄行政複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 九條規定: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 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 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 政複議申請。......」原告起訴被告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 為違法的前提是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交的補正行政複議申請 材料,本案中,原告通過順豐「快遞」方式向被告提交材料, 其提交的快遞運單詳情顯示的簽收信息為「代簽收(門口)」, 代簽圖片顯示該「快遞」被放置在門口的物品架上,但無法 從該物品架的圖片中辨識出是否有原告的快遞,且該物品架 用途是存放私人物品,不具有被告接收文件的作用;同時, 快遞運單簽收底單顯示的簽收方式為「已按要求放置於<門 口>」 ,未經過被告的有效簽收。故,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 告已收到原告補正行政複議申請,被告視為原告放棄行政復 議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被告述 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為違法,缺乏事實根據。二、原告 提交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的方式不合法,不能視為有效補 正。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書面申 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 出行政複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四條以 及第六章關於「快遞業務」的規定,「郵件寄遞」是郵政企 業經營的業務,其與「快遞」業務有別。本案中,被告通過 網站公布的「行政複議辦事指南」中已明確告知行政複議申 請接收的方式為「郵寄接收」 ,原告通過順豐「快遞」方式 向被告提交補正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和被告 已明確公示的行政複議申請提出方式,不能視為原告已經有 效提交了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綜上所述,被告未收到原 告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材料,視為原告放棄行政複議申請符合 法律規定。在此情況下,原告所提訴訟不具有可保護的訴訟 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請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 訴。

經查: 2023年5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復 議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為天津市局,複議請求為: 1.確 認天津市局拒絕對「天津恆諾鑫科技有限公司(短信端口號: 10683863)冒充律所實施電信詐騙、釣魚詐騙的實施」立案 調查的行政行為違法;2.確認天津市局未積極將已掌握的違 法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3.撤銷天津市局 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涉案答覆; 4.責令天津市局重新處 理原告舉報事項。同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補正通 知書,內容為:原告對天津市局作出涉案答覆不服提起的行 政複議申請,被告已於2023年5月24日收到。經審查,被 告認為: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複議 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申請人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不 符合上述規定。根據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請原 告補正載明以下內容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明原告為涉案手 機號碼機主的相關證據。請原告接到本通知書後於10日內 補正申請材料。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 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 被告於同年5月30日向原告郵寄補正通知書,原告於次日 簽收。後,原告將《補正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材料以順豐快 遞的形式寄給被告,運單號為SF1429000540791,運單物流 信息顯示簽收時間為「2023年6月16日」 ,簽收方式為「已 按要求放置於<門口>」,簽收圖片顯示放置地點為門口的物 品架。原告認為被告收到補正材料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 政複議決定的行為違法,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 行政訴訟,應當具有事實根據。又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 申請的證據。根據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 不論當事人向行政機關郵寄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或補正申請 材料,都應當按照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地址、聯繫方式郵寄。 不準確的收件地址及聯繫方式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相關權利, 也影響行政機關正常的文件簽收秩序。

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網站「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 申請指南」中已明確行政複議申請寄送的方式為「請通過 EMS、掛號信或平郵的方式郵寄」,根據現有證據證明,原 告通過順豐「快遞」方式向被告提交補正申請材料,寄送方 式不符合上述要求,且順豐速運郵單上雖然顯示已簽收,但 簽字處並不能顯示代收人的姓名,因此並不能證明被告複議 機構簽收了該郵件,亦不能推定證明被告複議機構收到其補 正申請材料。此外,結合被告機關收發室的設置及其日常工 作模式,也不足以認定被告收到了原告郵寄的補正申請材 料。因此,原告關於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複議職責的訴 訟主張,缺乏事實根據。

綜上,原告提起的本案訴訟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不符 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 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典的起訴。

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0元,於本裁定生效後退還原告李 典。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當事人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柳適思
何君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