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黃火青
1983年6月7日
(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工作報告
人民日報於同年6月26日第三版刊載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彭真副委員長的開幕詞,完全同意趙紫陽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

   現在,我就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以來檢察機關的工作情況,向大會作一簡要報告,請予審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以來的五年間,是檢察機關重新建立和各項檢察工作逐步開展的時期。在一九七六年十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以後,我們的國家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調動全國各族人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為實現新的歷史時期的總任務而奮鬥。一九七八年二月,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決定重新設置人民檢察院。我國檢察機關就是在十年內亂中被砸爛,組織撤銷,人員調離,工作停頓十一年之後,肩負着新的歷史使命,於一九七八年五月開始重建的。五年來,在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關懷和領導下,在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下,各級人民檢察院一邊建設,一邊工作,陸續調進了幹部,充實了機構,開展了工作。廣大檢察幹部、司法民警在貫徹第七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特別是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解放思想,撥亂反正的基礎上,通過學習法律,執行法律,提高了業務能力,增強了依法辦案的信心,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現在全國縣以上都成立了人民檢察院,已經有了一支十一萬六千餘名幹部、司法民警的檢察隊伍,基本上擔負起了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檢察機關的工作開始走上正常發展的軌道。

   五年來,各級人民檢察院是遵循下列原則進行工作的。

   一、從政治經濟形勢出發,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

   各級人民檢察院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基本任務,緊密結合政治經濟形勢,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積極開展檢察工作。從一九七九年七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七個重要法律後,各級人民檢察院即積極進行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準備工作,包括開展法制宣傳,參與清理積案,複查平反冤假錯案,進行實施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試點等。刑法、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後,各級人民檢察院即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檢察權,及時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一九七九年冬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城市治安會議的精神,把整頓社會治安作為一項中心任務,密切配合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反革命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在工作中認真貫徹打擊少數,爭取、分化、改造多數的方針,對於極少數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爆炸犯、放火犯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現行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於一般犯罪分子,則根據犯罪的不同情節和後果,有區別地依法作適當處理。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二年,全國檢察機關平均每年批准逮捕的各類刑事案犯為十九萬七千餘人,決定起訴的(包括部分未經逮捕而直接起訴的)案犯為十九萬七千餘人,免予起訴的為一萬四千餘人,不起訴的為三千餘人。從而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氣焰,促進了有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轉變、改造。與此同時,各級人民檢察院還積極執行黨中央有關全黨動手,實行綜合治理,爭取社會治安根本好轉的指示。通過辦案,協助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堵塞漏洞;對不批捕、不起訴和免予起訴的人員,協助有關單位落實幫教措施,定期進行考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查研究社會犯罪原因和預防犯罪措施等。幾年來,經過各方面的努力,使社會治安有了明顯的好轉。

   一九八○年九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成立特別檢察廳,審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十名主犯的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提起公訴,並出庭支持公訴。對江青等罪犯的反革命罪行進行了有力的揭露,使他們受到了國家法律的懲處,伸張了正義,平息了民憤,教育了群眾,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各地人民檢察院還分別審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各地的其他罪犯的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使他們受到罪有應得的懲罰,實現和發展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共中央緊急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發出後,各級人民檢察院組織所屬幹部、司法民警認真學習貫徹上述指示和決定,積極投入這場鬥爭,協同有關單位查處了大量經濟犯罪案件,打擊了嚴重經濟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五年來的實踐表明,檢察機關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辦事,就使檢察工作能夠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更好地保衛和促進四化建設,各項檢察業務也得以順利開展。

   二、嚴格執行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努力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作用。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實施法律監督,不是對所有法律的執行情況都進行監督,而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範圍內行使檢察權。五年來,各級人民檢察院嚴格遵守這個規定,堅持了對於違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違反黨紀、政紀和不觸犯刑律的一般違法行為,則由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和政府機關處理。

   憲法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得到了認真的貫徹執行。各級人民檢察院切實擔負起了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審查決定是否起訴和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工作,並逐步開展了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和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工作。這主要是通過辦案,在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如有違法行為,即提出糾正;對人民法院的錯判或量刑有畸輕畸重情況時,即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促請人民法院加以改正;加強監所檢察工作,協助主管部門改進監獄、看守所和勞改、勞教場所的管理工作,提高改造質量,減少重新犯罪。一九八二年,全國檢察機關審結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人犯中,批准逮捕的占百分之八十九點四,不批准逮捕的占百分之十點六。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人犯,經檢察機關審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占審結數的百分之九十一,免予起訴的占百分之七點八,不起訴的占百分之一點二。各級人民檢察院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已很普遍,出庭率已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二。各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結,改判的占審結的抗訴案件的百分之五十九,裁定重新審判的占百分之七點一。這樣,就徹底改變了「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利用我國法制不健全的漏洞,大搞法西斯專政,想抓誰就抓誰,想給誰定什麼罪就給誰定什麼罪的無法無天的混亂局面,使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得到了法律的保護。由於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各政法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辦案質量有很大提高,粉碎「四人幫」以後的幾年來發生的冤案錯案很少。對於促進安定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同心同德進行四化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積極辦理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違法犯罪案件。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瀆職罪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檢察機關重建開始,即已重視這項工作,積極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幾年來,各級人民檢察院積極辦理了一批經濟案件。特別是一九八二年,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有關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指示和決定,把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作為一項重大任務,集中力量,加強領導,協同有關部門抓緊查辦大案要案。這一年辦理的經濟案件,是檢察機關重建以來最多的一年。這一年中,各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貪污案、行賄受賄案、盜伐濫伐森林案和走私販私、投機詐騙案等經濟案件共三萬三千餘件,已辦結三萬一千餘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萬七千餘件,法院已審結並作有罪判決的一萬一千餘件,占審結數的百分之九十九。有力地打擊了經濟領域中的嚴重犯罪活動,保障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還立案偵查了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報復陷害、誣告陷害、破壞選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等各類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共一萬四千餘件,已辦結一萬二千餘件,依法逮捕了違法犯罪分子,保護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此外,各級人民檢察院還受理、接待了大量的人民來信來訪,對分工由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進行了調查處理,維護了法制,伸張了正義,密切了黨和政府同群眾的關係。

   四、不斷加強檢察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

   各級人民檢察院自重建時起,就堅持邊建邊干,以干促建的原則,注意加強檢察隊伍的建設。組織檢察幹部、司法民警認真學習和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繫實際,分清是非,肅清林彪、「四人幫」的流毒,消除餘悸,樹立敢於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的思想,努力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而鬥爭。並抓了各級領導班子思想、作風、組織的整頓,克服軟弱渙散的狀態。對跟隨林彪、江青一夥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打砸搶分子,以及「文化大革命」中遺留的問題,都程度不同地進行了初步清理。培養和選拔了一批德才兼備的優秀中青年幹部,充實到領導崗位,使各級領導班子得到了加強。對極少數幹部、司法民警的違法亂紀行為也進行了嚴肅處理,進一步純潔了隊伍。同時,各級人民檢察院還積極主動,因陋就簡,採取多種形式,分期分批地輪訓幹部。通過整頓和訓練,幹部的思想、政策和業務水平有了進一步提高,為開展各項檢察業務,完成各項任務,創造了條件,提供了組織保證。幾年來,廣大檢察幹部、司法民警在條件差、困難多的情況下,艱苦奮鬥,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較好地完成了任務。並且湧現出了一大批立場堅定、剛正不阿、秉公執法的先進人物。有些同志為了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光榮犧牲,以身殉職。

   五、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在工作中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各級人民檢察院都設立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實踐表明,這與過去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領導下,處理有關檢察工作的重大問題」比較,更有利於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防止個人主觀片面決定問題,對於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是十分必要的。

   總之,五年來,各級人民檢察院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在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下,嚴格依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辦事,在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國家和人民的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勝利發展的鬥爭中,發揮了法律監督機關的作用。但是,我們的工作同黨和人民的要求還有很大距離。各項檢察業務工作在一些地方還沒有全面展開,法律監督工作中的一些問題仍然需要研究改進,檢察機關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還不健全,檢察幹部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還不高,我們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還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的要求。

   在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以後,階級鬥爭已經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我國社會的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並且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現在,我們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和發展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整個社會一年比一年安定。但是,社會治安還沒有根本好轉,刑事犯罪問題還比較突出。其中兇殺、搶劫、強姦、盜竊等惡性案件還時常發生,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國家的信譽。在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政策的新形勢下,社會治安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問題。黨的十二大提出要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新憲法的頒布施行,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對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這個新的形勢和任務面前,檢察工作要繼續前進,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革,使之適應變化了的新的情況。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堅決貫徹執行憲法,把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項重要規定真正落實到檢察工作中去,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要根據憲法的規定,一方面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對極少數敵對分子實行有效的專政。在工作中,把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改造犯罪分子,作為主要任務。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認識專政與民主的關係,嚴格區別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問題,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使檢察機關的全部工作都納入法制軌道。檢察工作人員都要明確樹立法制觀點、群眾觀點、民主觀點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點,在工作中堅持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秉公執法,不謀私利,不搞特權,做執行憲法和法律的模範。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深入貫徹黨的十二大和六屆人大一次會議精神,繼續參加整頓城鄉社會治安,堅決打擊經濟領域和政治、文化領域中危害社會主義的嚴重犯罪分子,積極開展各項檢察業務,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在整頓社會治安中,要正確地按照黨在新的歷史時期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辦事,認真貫徹綜合治理的方針,把懲治犯罪和改造罪犯、預防犯罪結合起來,克服孤立辦案的思想和做法。要繼續堅決打擊嚴重危害社會的現行刑事犯罪分子,同時要結合檢察業務,做好法制宣傳、思想疏導和教育挽救失足者等工作。還要加強調查研究,經常分析社會治安動態和犯罪原因,提出防止犯罪的措施和建議。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積極查處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對於那些玩忽職守,給國家財力物力造成重大損失,給工作造成重大貽誤的;對於無視國家法紀,肆意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參與經濟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動的;對於縱容、包庇自己的子女、親友、下屬的犯罪活動的,都要依法追究。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革檢察工作。要從指導思想、業務工作、機構設置、規章制度、思想作風和工作方法等各個方面,進行必要的改革,破舊創新。改革要從實際出發,對適合今天情況的好的傳統和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要繼續堅持和發展;對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環節,要努力加強;對一些不適應新情況的老辦法,必須進行改革。通過改革,清除「左」的和右的思想影響,打破老框框,改進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使檢察工作能適應新的情況。在改革中,要繼續加強檢察隊伍建設,調整好各級領導班子,整頓和純潔隊伍,切實抓好幹部輪訓和在職學習,提高幹部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儘快實現檢察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進一步開展各項檢察業務,全面發揮對敵專政和保護人民這兩個方面的職能,開創檢察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為四化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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