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四)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是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五)醫療衛生人員,是指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註冊護士、藥師(士)、檢驗技師(士)、影像技師(士)和鄉村醫生等衛生專業人員。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醫療衛生機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等。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四)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是指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五)醫療衛生人員,是指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註冊護士、藥師(士)、檢驗技師(士)、影像技師(士)和鄉村醫生等衛生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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