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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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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