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037-2006 葡萄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葡萄酒
Wines
GB 15037-2006

2006年12月11日
代替GB/T 15037-1994,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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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的第3章、5.2、5.3、5.4和8.1、8.2為強制性條款,其他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適用於實施日期之後生產的葡萄酒。

本標準的定義部分非等效採用了《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法規》(2003版)。

本標準是對GB/T 15037-1994《葡萄酒》的修訂。

本標準代替GB/T 15037-1994。

本標準與GB/T 15037-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 定義的描述,參照《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法規》(2003版)和《中國葡萄釀酒技術規範》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增加了特種葡萄酒——利口葡萄酒、冰葡萄酒、貴腐葡萄酒、產膜葡萄酒、低醇葡萄酒、無醇葡萄酒和山葡萄酒的定義;
  2. 產品的分類,除保留GB/T 15037—1994中按色澤和二氧化碳含量分類外,還增加了按含糖量進行分類;
  3. 要求

——游離二氧化硫和總二氧化硫指標按GB 2758—2005《發酵酒衛生標準》執行;

——總酸不作要求,以實測值表示,以便於葡萄酒類型的判定;

——增加了檸檬酸、銅、甲醇、防腐劑限量指標;其中苯甲酸在發酵過程中可自然產生,並非人工添加,因此規定了上限;

——規定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劑」、「甜味劑」、「香精」和「增稠劑」;

  1. 增加了淨含量要求;
  2. 檢驗規則中,對抽樣表及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3. 為便於對感官進行分級評價描述,特增加了附錄A。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釀酒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煙臺張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國家葡萄酒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新天國際葡萄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甘肅莫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葡萄酒分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康永璞、李記明、田雅麗、王樹生、朱濟義、陳勇、董新義、田棲靜。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15037—199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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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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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葡萄酒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分析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葡萄酒的生產、檢驗與銷售。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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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2758 發酵酒衛生標準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測定

GB 10344 預包裝飲料酒標籤通則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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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葡萄酒  wines

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

3.1.1 干葡萄酒 dry wines

含糖(以葡萄糖計)小於或等於4.0g/L的葡萄酒。或者當總糖高於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於或等於2.0g/L時,含糖最高為9.0g/L的葡萄酒。

3.1.2 半乾葡萄酒 semi-dry wines

含糖大於干葡萄酒,最高為12.0g/L。或者當總糖高於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小於或等於2.0g/L時,含糖最高為18.0g/L的葡萄酒。

3.1.3 半甜葡萄酒 semi-sweet wines

含糖大於半乾葡萄酒,最高為45.0g/L的葡萄酒。

3.1.4 甜葡萄酒 sweet wines

含糖大於45.0g/L的葡萄酒。

3.1.5 平靜葡萄酒 still wines

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小於0.05Mpa的葡萄酒。

3.1.6 起泡葡萄酒 sparking wines

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等於或大於0.05Mpa的葡萄酒。

3.1.6.1 高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s 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酵產生)壓力大於等於0.35Mpa(對於容量小於250mL的瓶子二氧化碳壓力等於或大於0.3 Mpa)的起泡葡萄酒。

3.1.6.1.1 天然高泡葡萄酒 brut sparkling wines

酒中糖含量小於或等於12.0g/L(允許差為3.0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2 絕干高泡葡萄酒 extra-dry sparkling wines

酒中糖含量為12.1g/L~17.0g/L(允許差為3.0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3 干高泡葡萄酒 dry sparkling wines

酒中糖含量為17.1g/L~32.0g/L(允許差為3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4 半乾高泡葡萄酒 semi-sec sparkling wines

酒中糖含量為32.1g/L~50.0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5 甜高泡葡萄酒 sweet sparkling wines

酒中糖含量大於50.0g/L的高泡葡萄酒。

3.1.6.2 低泡葡萄酒 semi-sparkling wines

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酵產生)壓力在0.05Mpa~0.34Mpa的起泡葡萄酒。

3.2 特種葡萄酒 special wines

用鮮葡萄或葡萄汁在採摘或釀造工藝中使用特定方法釀製而成的葡萄酒。

3.2.1 利口葡萄酒 fortified wines

由葡萄生成總酒度為12%(體積分數)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白蘭地、食用酒精或葡萄酒精以及葡萄汁、濃縮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等,使其終產品酒精度為15.0%~22.0%(體積分數)的葡萄酒。

3.2.2 葡萄汽酒 carbonated wines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類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

3.2.3 冰葡萄酒 ice wines

將葡萄推遲採收,當氣溫低於-7℃使葡萄在樹枝上保持一定時間,結冰,採收,在結冰狀態下壓榨,發酵,釀製而成的葡萄酒(在生產過程中不允許外加糖源)。

3.2.4 貴腐葡萄酒 noble rot wines

在葡萄的成熟後期,葡萄果實感染了灰綠葡萄孢,使果實的成分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用這種葡萄釀製而成的葡萄酒。

3.2.5 產膜葡萄酒 flor or film wines

葡萄汁經過全部酒精發酵,在酒的自由表面產生一層典型的酵母膜後,可加入葡萄白蘭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所含酒精度等於或大於15.0%(體積分數)的葡萄酒。

3.2.6 加香葡萄酒 flavoured wines

以葡萄酒為酒基,經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餾出液)而製成的葡萄酒。

3.2.7 低醇葡萄酒 low alcohol wines

採用鮮葡萄或葡萄汁經全部或部分發酵,採用特種工藝加工而成的、酒精度為1.0%~7.0%(體積分數)的葡萄酒。

3.2.8 脫醇葡萄酒 non-alcohol wines

採用鮮葡萄或葡萄汁經全部或部分發酵,採用特種工藝加工而成的、酒精度為0.5%~1.0%(體積分數)葡萄酒。

3.2.9 山葡萄酒 V. amurensis wines

採用鮮山葡萄(包括毛葡萄、刺葡萄、秋葡萄等野生葡萄)或山葡萄汁經過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葡萄酒。

3.3 年份葡萄酒 vintage wines

所標註的年份是指葡萄採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量不低於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

3.4 品種葡萄酒 varietal wines

用所標註的葡萄品種釀製的酒所占比例不低於酒含量的75%(體積分數)。

3.5 產地葡萄酒 origional wines

用所標註的產地葡萄釀製的酒所占比例不低於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

註:所有產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劑、甜味劑、香精、增稠劑。

4 產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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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按色澤分

4.1.1 白葡萄酒。

4.1.2 桃紅葡萄酒。

4.1.3 紅葡萄酒。

4.2 按含糖量分

4.2.1 干葡萄酒。

4.2.2 半乾葡萄酒。

4.2.3 半甜葡萄酒。

4.2.4 甜葡萄酒。

4.3 按二氧化碳含量分

4.3.1 平靜葡萄酒。

4.3.2 起泡葡萄酒。

4.3.2.1 高泡葡萄酒。

4.3.2.2 低泡葡萄酒。

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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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感官要求[1]

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項目 要求
外觀 色澤 白葡萄酒 近似無色、微黃帶綠、淺黃、禾杆黃、金黃色
紅葡萄酒 紫紅、深紅、寶石紅、紅微帶棕色、棕紅色
桃紅葡萄酒 桃紅、淡玫瑰紅、淺紅色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澤,無明顯懸浮物(使用軟木塞封口的酒允許有少量軟木渣,封裝超過18個月的紅葡萄酒允許有少量沉澱)
起泡程度 起泡葡萄酒注入杯中時,應有細微的串珠狀氣泡升起,並有一定的持續性
香氣與滋味 香氣 具有純正、優雅、怡悅、和諧的果香與酒香,陳釀型的葡萄酒還應具有陳釀香或橡木香
滋味 干、半乾葡萄酒 具有純正、優雅、爽怡的口味和悅人的果香味,酒體完整
半甜、甜葡萄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陳釀的酒香味,酸甜協調,酒體豐滿
起泡葡萄酒 具有優美醇正、和諧悅人的口味和發酵起泡酒的特有香味,有殺口力
典型性 具有標示的葡萄品種及產品類型應有的特徵和風格
註:感官評價可參考附錄A進行。

5.2 理化要求[2]

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項目 要求
酒精度[a 1](20℃)(體積分數)/(%) ≥ 7.0
總糖[a 2] (以葡萄糖計)/(g/L) 平靜葡萄酒 干葡萄酒[a 3] ≤4.02
半乾葡萄酒[a 4] 4.1~12.03
半甜葡萄酒 12.1~45.0
甜葡萄酒 ≥45.1
高泡葡萄酒 天然型高泡葡萄酒 ≤12.0(允許差為3.0)
絕干型高泡葡萄酒 12.1~17.0(允許差為3.0)
干型高泡葡萄酒 17.1~32.0(允許差為3.0)
半乾型高泡葡萄酒 32.0~50.0
甜型高泡葡萄酒 ≥50.1
干浸出物/(g/L) 白葡萄酒 ≥16.0
桃紅葡萄酒 ≥17.0
紅葡萄酒 ≥18.0
揮發酸(以乙酸計)/(g/L) ≤1.0
檸檬酸/(g/L) 干、半乾、半甜葡萄酒 ≤1.0
甜葡萄酒 ≤2.0
二氧化碳(20℃)/MPa
低泡葡萄酒 < 250mL/瓶 0.05~0.29
≥250mL/瓶 0.05~0.34
高泡葡萄酒 < 250mL/瓶 ≥0.30
≥250mL/瓶 ≥0.35
鐵/(mg/L) ≤8.0
銅/(mg/L) ≤1.0
甲醇/(mg/L) 白、桃紅葡萄酒 ≤150
紅葡萄酒 ≤300
苯甲酸或苯甲酸鈉(以苯甲酸計)/(mg/L) ≤50
山梨酸或山梨酸鉀(以山梨酸計)/(mg/L) ≤200
註:總酸不作要求,以實測值表示(以酒石酸計,g/L)。
  1. 酒精度標籤標示值與實測值不得超過±1.0%(體積分數)。
  2. 低泡葡萄酒總糖的要求同平靜葡萄酒。
  3. 當總糖高於總酸(以酒石酸計),其差值小於或等於2.0g/L時,含糖最高為9.0g/L。
  4. 當總糖高於總酸(以酒石酸計),其差值小於或等於2.0g/L時,含糖最高為18.0g/L。

5.3 衛生要求

按GB 2758執行。

5.4 淨含量

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5]第43號令執行。

6 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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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檢驗。

6.2 理化要求(除苯甲酸、山梨酸外)

按GB/T 15038檢驗。

6.3 苯甲酸、山梨酸

按GB/T 5009.29檢驗。

6.4 淨含量

按JJF 1070檢驗。

7 檢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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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組批

同一生產期內所生產的、同一類別、同一品質、且經包裝出廠的、規格相同的產品為同一批。

7.2 抽樣

7.2.1 按表3抽取樣本,單件包裝淨含量小於500mL,總取樣量不足1500mL時,可按比例增加抽樣量。

表3 抽樣表
批量範圍/箱 樣本數/箱 單位樣本數/瓶
< 50 3 3
51~1200 5 2
1201~3500 8 1
3501以上 13 1

7.2.2 採樣後應立即貼上標籤,註明:樣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製造者名稱、採樣時間與地點、採樣人。將兩瓶樣品封存,保留兩個月備查。其它樣品立即送化驗室,進行感官、理化和衛生等指標的檢驗。

7.3 檢驗分類

7.3.1 出廠檢驗

7.3.1.1 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並附質量合格證明的,方可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合格證)可以放在包裝箱內,或放在獨立的包裝盒內,也可以在標籤上打印「合格」或「檢驗合格」字樣。

7.3.1.2 檢驗項目:感官、酒精度、總糖、干浸出物、揮發酸、二氧化碳、總二氧化硫、淨含量、衛生要求中的菌落總數。

7.3.2 型式檢驗

7.3.2.1 檢驗項目:本標準中全部要求項目。

7.3.2.2 一般情況下,同一類產品的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亦應進行:

a)原輔材料有較大變化時;

b)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

c)新試製的產品或正常生產的產品停產3個月後,重新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有關規定需要抽檢時。

7.4 判定規則

7.4.1 不合格分類

7.4.1.1 A類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揮發酸、甲醇、檸檬酸、防腐劑、衛生要求、淨含量、標籤。

7.4.1.2 B類不合格:總糖、二氧化碳、鐵、銅。

7.4.2 檢驗結果有兩項以下(含兩項)不合格項目時,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

7.4.3 復檢結果中如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a)一項以上A類不合格;

b)一項B類超過規定值的50%以上;

c)兩項B類不合格。

7.4.4 當供需雙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由相關各方協商解決,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仲裁檢驗,以仲裁檢驗結果為準。

8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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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預包裝葡萄酒標籤按GB 10344執行,並按含糖量標註產品類型(或含糖量)。

註:單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標註原料與輔料;添加防腐劑的葡萄酒應標註具體名稱。

8.2 標籤上若標註葡萄酒的年份、品種、產地,必須符合3.3、3.4、3.5的定義。

8.3 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製造者(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淨含量和總數量。

8.4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應符合GB/T 191要求。

9 包裝、運輸、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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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包裝

9.1.1 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起泡葡萄酒的包裝材料應符合相應耐壓要求。

9.1.2 包裝容器應清潔,封裝嚴密,無漏酒現象。

9.1.3 外包裝必須使用合格的包裝材料,並符合相應的標準。

9.2 運輸、貯存

9.2.1 用軟木塞(或替代品)封裝的酒,在貯運時應「倒放」或「臥放」。

9.2.2 運輸和貯存時應保持清潔、避免強烈振盪、日曬、雨淋、防止冰凍,裝卸時應輕拿輕放。

9.2.3 存放地點應陰涼、乾燥、通風良好;嚴防日曬、雨淋;嚴禁火種。

9.2.4 成品不得與潮濕地面直接接觸;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物品同貯同運。

9.2.5 運輸溫度宜保持在5℃~35℃;貯存溫度宜保持在5℃~25℃。

附錄A(資料性附錄) 葡萄酒感觀分類評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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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葡萄酒感觀分類評述描述
等級 描述
優級品 具有該產品應有的色澤,自然、悅目、澄清(透明)、有光澤;具有純正、濃郁、優雅和諧的果香(酒香),諸香協調,口感細膩、舒順、酒體豐滿、完整、回味綿長、具該產品應有的怡人的風格。
優良品 具有該產品的色澤;澄清透明,無明顯懸浮物,具有純正和諧的果香(酒香),口感純正,較舒順,較完整,優雅,回味較長,具良好的風格。
合格品 與該產品應有的色澤略有不同,缺少自然感,允許有少量沉澱,具有該產品應有的氣味,無異味,口感尚平衡,欠協調、完整,無明顯缺陷。
不合格品 與該產品應有的色澤明顯不符,嚴重失光或渾濁,有明顯異香、異味,酒體寡淡、不協調,或有其他明顯的缺陷(除色澤外,只要有其中一條,則判為不合格品)。
劣質品 不具備應有的特徵。
  1. 特種葡萄酒按相應的產品標準執行。
  2. 特種葡萄酒按相應的產品標準執行。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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