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796-2009 安全防範報警設備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安全防範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Safety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security alarm equipment GB 16796-2009 2009年9月30日 |
替代GB 16796-1997,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
前言
編輯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代替GB 16796-1997《安全防範報警設備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與GB 16796-1997的主要差異為:
——增加了一般試驗條件;
——增加了設備在故障條件下的溫升和着火技術要求;
——增加了防聲壓力的技術要求;
——增加了元器件、電池、監視器、顯示器的技術要求;
——修改了可觸及部分的描述;
——修改了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的技術要求和測量方法;
——修改了防雷擊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修改了電源線的技術要求;
——修改了接觸電阻的技術要求;
——修改了防激光輻射的技術要求;
——修改了防電離輻射的技術要求;
——修改了防微波輻射的技術要求;
——修改了防超聲壓力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安全防範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國家安全防範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滕旭、劉琳、盧玉華、李篤、胡志昂、任常青、牟曉生、戎玲。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6796-1997。
正文
編輯1 範圍
編輯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範報警設備在標誌、防電擊、防雷擊、防過熱、防內爆和炸裂、防激光輻射、防電離輻射、防微波輻射、防超聲壓力、機械安全等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是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及制定各類安全防範報警設備中安全要求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適應於各種安全防範報警設備。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編輯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IEC 60529:2001,IDT)
GB 4793.1-2007 測量、控制和實驗室用電氣設備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1010-1:2001,IDT)
GB 4943-2001 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idt IEC 60950-1:1999)
GB 7247.1-2001 激光產品的安全 第1部分 設備分類、要求和用戶指南(idt IEC 60825-1:1993)
GB 8898-2001 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 安全要求(eqv IEC60065:1998)
GB/T 17626.5—1999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衝擊)抗擾度試驗(IEC 61000-4-5:1995,IDT)
3 術語定義
編輯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可觸及部分 accessible part
當產品正常安裝後,用鉸接試驗指(見附錄A)可以接觸到的地方。
3.2 基本絕緣 basic insulation
對危險帶電零部件所加的提供防觸電基本保護的絕緣。
[見GB 8898—2001的2.6.3]
3.3
附加絕緣 supplementary insulation
基本絕緣以外所使用的獨立絕緣,以便在基本絕緣一旦失效時提供防觸電保護。
[見GB 8898—2001的2.6.5]
3.4
加強絕緣 reinforced insulation
對危險帶電零部件所加的單一絕緣,其防觸電等級相當於雙重絕緣。
[見GB 8898—2001的2.6.6]
3.5
雙重絕緣 double insulation
同時具有基本絕緣和附加絕緣的絕緣。
[見GB 8898—2001的2.6.4]
3.6
爬電距離 creepage distance
在兩個導電零部件間沿絕緣材料表面的最短距離。
[見GB 8898—2001的2.6.12]
3.7
電氣間隙 clearance
在兩個導電零部件間,在空氣中的最短距離。
[見GB 8898—2001的2.6.11]
3.8
保護接地端子 protective earth terminal
為了安全而與設備的導電件相連接的端子,它用來連接一個外保護系統。
3.9
防電擊 prevent electric beat
防止產品的可觸及部分攜帶危險電壓。
3.10
危險電壓 hazardous voltage
產品中任意兩個導體之間或一個導體對地之間的交流有效值電壓超過36V或直流電壓值超過60V的電壓。
3.11
自動保護 automatic protect
工作時電壓超過規定值時能夠非人工方式將其降低到安全值。
3.12
激光輻射 laser radiation
由激光產品的受控受激發射而產生的波長為180nm-1mm的所有電磁輻射。
[見GB 7247.1—2001的3.4.2]
3.13
可達發射極限(AEL) accessible emission limit
所定類別內允許的最大發射極限。
[見GB 7247.1—2001的3.16]
3.14
輻照度 irradiance
投射到表面一點處的面元上的輻射通量dφ與該面元的面積dA之商。
符號:E= dφ/ dA
計量單位:瓦特每平方米(W·m-2)
[見GB 7247.1—2001的3.35]
3.15
電離輻射 ionization radiation
是一種有足夠能量使電子離開原子所產生的輻射。
3.16
微波輻射 microwave radiation
通常指1mm-30cm波長範圍的輻射。
3.17
超聲壓力 exceed sound press
頻率在20kHz-100kHz範圍內的聲強。
4 試驗條件
編輯4.1 試驗導則
4.1.1 如果本標準規定的某項試驗可能是破壞性的,則允許使用一個能代表被評定狀態的模型樣機。
4.1.2 試驗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a) 電器部件的試驗。
b) 設備不通電情況下試驗。
c) 帶電情況下的試驗,其試驗順序是:
——正常工作條件下的試驗;
——故障條件下的試驗;
——可能會引起破壞性的試驗。
4.1.3 試驗時所使用的供電電源特性不應對試驗結果有明顯的影響。這種特性的例子有電源阻抗和波形。對於交直流兩用的產品,兩種電源要分別單獨供給。
4.1.4 本標準給出的交流值為有效值。本標準給出的直流值為無紋波值。
4.2 正常工作條件
4.2.1 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應在如下工作環境下進行:
a) 環境溫度:15℃~35℃;
b) 相對濕度:≤75%;
c) 大氣壓力:860hPa~1006hPa。
注:在不影響正常通風條件下,設備試驗可以在滿足說明書要求的任何位置。
4.2.2 電源電壓和頻率應在設備的設計範圍之內。
4.2.3 如果設備有保護接地端子,應與地可靠連接。其它接地端子也均應可靠接地。
4.2.4 如果設備有門、蓋板或防護罩,應關閉或固定在其位置上。
4.2.5 設備在技術條件規定的任何輸入和輸出信號條件下工作。
4.3 故障條件
根據設備的結構和原理圖,判斷易於導致損壞的故障條件。按最方便的原則,依次施加如下故障條件不應損壞設備,引起燃燒或發生電擊:
a) 電源極性反接;
b) 輸出端短路;
c) 手觸摸輸入端;
d) 引線間相互接錯(受結構限制,不致接錯的引線除外);
e) 停止電扇的強制冷卻;
f) 變壓器的次級繞組短路,初級繞組與次級繞組短路,如有鐵芯和屏蔽,每一繞組與鐵芯及屏蔽短路;
g) 電容器的兩極短路,如有外殼,每個極與金屬外殼短路;
h) 在上述試驗中如有故障顯示則試驗2min;如無故障顯示則試驗4h。試驗期間不應損壞設備,引起燃燒或發生電擊。
註:熔斷器斷開或不能正常工作,被認為是故障顯示。
5 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編輯5.1 設備安全分類
按設備提供的防電擊保護措施的不同,可將設備分為三類:
Ⅰ類設備:防電擊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採取附加安全措施的設計,在基本絕緣失效時,有措施使可觸及的導電零部件與設施中的固定線路中的保護(接地)導體相連接,從而使可觸及的導電零部件不會產生危險帶電的設備;
Ⅱ類設備:防電擊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採用諸如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之類的附加安全措施的設計。它不具有保護接地措施,也不依靠設施條件的設備;
Ⅲ類設備:防電擊保護是依靠安全特低電壓電路供電來實現的,且不會產生危險電壓的設備。
具有激光光源的設備還應按GB 7247.1—2001分類。
5.2 一般要求
5.2.1 元器件
與安全性相關的元器件應選用經安全認證合格的產品或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經檢驗合格的產品。如果元器件上的標記標出了其工作特性,則這些元器件在設備中的使用條件應符合這些標記的規定。
5.2.2 安全設計準則
安全設計原則至少應符合以下條件:
a) 設備的設計應保證設備在按規定使用時不會發生任何危險。設備應能夠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現的物理和化學作用的影響。同時應採用適當的安全技術措施,以防止由於過負載、材料缺陷或磨損而引起的危險;
b) 應選用能夠承受在按規定使用時可能出現的物理和化學作用的材料;
c) 設計時應考慮各種可能會產生的對人員、環境的危害及危險因素。
5.2.3 結構要求
安全防範報警設備的外殼防護等級,室內用應不低於GB 4208—2008中IP20的要求,室外用應不低於GB 4208-2008中IP33的要求。設備的機械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能滿足使用環境的要求,並能防止由于振動、衝擊、碰撞等原因所引起的機械部件的不穩定,以及鈍邊、倒角、凸出物等對人員的傷害。同時還要符合運輸對結構要求。
5.3 標誌
5.3.1 標誌的內容
設備至少應標明:
a) 製造廠的名稱或註冊商標;
b) 設備的型號及名稱;
c) 電源的性質(交流、直流或交、直流兩用)及極性;
d) 供電電壓的額定值或額定電壓範圍;
e) 保險絲管的額定電流值和型號;
f) 端子的性質及功能;
g) 安全類級別;
h) 安全警示符號。
如果無法在設備上標誌上述內容,則應在說明書中給出。
試驗方法:目試檢查。
5.3.2 標誌的耐擦性
標誌應不易被擦除。
試驗方法:用棉花球沾水擦拭15s,再用浸過汽油的布擦拭15s。擦拭後標誌應清晰可辨認。
5.4 防電擊
5.4.1 可觸及部分
設備結構應確保可觸及部分不帶電,帶電部分應用被覆材料或絕緣材料保護。
Ⅰ類設備應裝有保護接地端子或連接件,將可觸及導電零部件與輸出插座的接地端子或連接件可靠相連。
試驗方法:通過檢查可觸及部分與輸出接地端子應相連接。
Ⅱ類設備應採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辦法將可觸及部分與危險帶電零、部件隔離。
試驗方法:用內阻不小於50kΩ的電壓表(或示波器)檢測,電錶的一端接大地,一端接可觸及部分,若測得的結果符合如下條件,均認為不帶電:
a) 電壓不超過50V,天線端子的放電量不超過4.5μC;
b) 電壓超過50V時,測得流過2kΩ非感性電阻的電流,其交流值不超過0.7mA,熱帶地區使用的設備不超過0.3mA,而且:
──對於低於450V(峰值)的電壓,對地電容不超過0.1μF(額定值);
──對於450V~15kV(峰值)的電壓,放電量不超過45μC;
──對於超過15kV(峰值)的電壓,放電量不超過350mJ;
對地的放電應在關機後立即測量。
頻率超過1kHz時,最大安全電流應為0.7mA(峰值)與千赫茲倍率的乘積,但最大值為70mA(峰值)。
在兩個可觸及件間的電流值或電壓值,也應符合上述規定。
5.4.2 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最小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應符合GB 8898-2001中第13章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按 GB 8898-2001附錄E的規定。
5.4.3 抗電強度
安全防範報警設備的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應能承受表1規定的45Hz~65Hz 交流電壓的抗電強度試驗,歷時1min應無擊穿和飛弧現象。
額定電壓Ui/V | 試驗電壓/kV | |
---|---|---|
直流或正弦有效值 | 交流峰值或合成電壓 | |
0~60 | 0~85 | 0.5 |
61~125 | 86~175 | 1 |
126~250 | 177~354 | 1.5 |
251~500 | 355~707 | 2 |
≥501 | ≥708 | 2Ui+整千伏數 |
試驗方法:受試設備在相對濕度為91%~95%、溫度為40℃、48h的受潮預處理後,立即從潮濕箱中取出,在電源插頭不插入電源、電源開關接通的情況下,在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與外殼或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以200V/min的速率逐漸施加試驗電壓,測試設備的最大輸出電流不小於5mA,在規定值上保持1min,不應出現飛弧和擊穿現象,然後平穩地下降到零。如外殼無導電性,則在設備的外殼包一層金屬導體,在金屬導體與電源引入端間施加試驗電壓應符合上述要求。
採用開關電源工作的設備,抗電強度用如下方法進行試驗:
a) 對於不接地的可觸及部件應假定與接地端子或保護接地端子相連接;
b) 對於變壓器繞組或其它零部件是浮地的情況,則應假定該變壓器或其它零部件與保護接地端子相連,來獲得最高工作電壓;
c) 對於變壓器的一個繞組與其它零部件間的絕緣,應採用該繞組任一點與其它零部件之間的最高電壓。
5.4.4 絕緣電阻
5.4.4.1 安全防範報警設備的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的絕緣電阻,經相對濕度為91%~95%、溫度為40℃、48h的受潮預處理後,加強絕緣的設備不小於5MΩ,基本絕緣的設備不小於2MΩ,Ⅲ類設備不小於1MΩ。
工作電壓超過 500V 的設備,上述絕緣電阻的阻值數應乘以一個係數,該係數等於工作電壓除以500V。
試驗方法:在電源插頭不插入電源、電源開關接通的情況下,在電源插頭或電源引入端與外殼裸露金屬部件之間,施加500V(Ⅲ類設備為100V)直流電壓穩定5s後,立即測量絕緣電阻。如外殼無導電件,則設備的外殼包一層金屬導體,測量金屬導體與電源引入端間的絕緣電阻。
5.4.4.2 按GB 8898—2001中10.1的規定進行電涌試驗後的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MΩ。
試驗方法:按GB 8898—2001中10.1的規定進行。
5.4.5 保護接地端子
Ⅰ類設備的保護接地端與可觸及導電件間應有導電良好的直接連接,其阻值不大於0.1Ω。Ⅰ類設備還應具有電源保護接地端子,對於帶有可拆卸電源軟線的設備,設備插座上的接地端子可以認為是電源保護接地端子。
保護地電路中不應安裝開關或熔斷器;保護接地可以是裸露的也可以是絕緣的,如果是絕緣的,則絕緣應是綠色或黃色。與保護接地連接件接觸的導電零部件不應由於電化學作用而遭到嚴重腐蝕。
試驗方法:用目測法檢查並測量可觸及導電件與保護接地端子間的電阻值,測量時電流應為10A,通電持續時間為1min,用電壓表測量二端的壓降不應超過1.0V。
接地電阻測量時不應包括電源線的保護接地導線的電阻值。
5.4.6 泄漏電流
Ⅰ、Ⅱ類設備工作時的泄漏電流應符合表2的規定,Ⅲ類設備不作泄漏電流檢驗。
類別 | 泄漏電流I1 | 泄漏電流I2 | 測量電路 | |
---|---|---|---|---|
Ⅰ類設備 | 直接連接保護接地端 | AC≤5mA(P-P) DC≤5mA |
按附錄B中B.1連接 | |
間接連接保護接地端 | AC≤5mA(P-P) DC≤5mA |
AC≤0.7mA(P-P) DC≤0.7mA |
按附錄B中B.2連接 | |
Ⅱ類設備 | AC≤0.7mA(P-P) DC≤2mA |
按附錄B中B.3連接 | ||
註:測量電路圖見附錄B。 |
試驗方法:受試設備置於絕緣檯面上,用1.1倍的最高額定電源電壓供電,直到溫度趨於平衡。測量轉換開關與電源開關可任意組合,讀取電流表的示數。
5.4.7 自動保護
設備工作時可觸及部分電壓超過5.4.1所規定的高壓電路,應有自動放電迴路,當切斷高壓時,應在2s時間內,放電至24V以下。
對採用電源插頭與電網連接時,應保證在插頭從電源插座拔出後,當接觸插頭的插腳時,不應因電容器貯存的電荷而產生觸電危險。
試驗方法:設備工作30min後切斷高壓或拔出電源插頭,用數字式秒表測量時間,2s立即使用電壓表測量該點電壓或插頭座二腳之間的電壓。
5.4.8 電源線
Ⅰ類安全防範報警設備的電源線應使用三芯電源線,其中地線應與設備的保護接地端連接牢固。
對電源線不可拆卸的設備,應採用能提供可靠的電氣和機械連接,保證引線固定點不會鬆動,而且供電導線和保護接地線不應直接焊接在印製板的導體上,應採用釺焊、壓接或類似的方法。交流電源引線應能承受20N的拉力作用60s而不損傷和鬆脫。
電源引線最小和最大橫截面積要求見表3,對額定電流超過16A時電源引線最小和最大橫截面積按照GB 4943-2001中表3D規定選用。
設備的額定消耗電流小於或等於/A | 標稱橫截面積/mm2 |
---|---|
3 | 0.5~0.75 |
6 | 0.75~1 |
10 | 1~1.5 |
16 | 1.5~2.5 |
註:額定消耗電流包括能對其它設備提供電源的輸出插座所輸出的電流。 |
試驗方法:目視檢查;橫截面積測算;拉力計測量。
5.4.9 熔斷器
安全防範報警設備應有熔斷器或限制輸入電流的措施。熔斷器熔斷時,不應使保護接地斷開;熔斷器的額定電流應確保到達預定溫度時,能安全地切斷電路。
試驗方法:按4.3故障條件進行試驗。
5.4.10 高壓標誌
安全防範報警設備內如有接通瞬間的電壓大於1.5kV、電流大於2.0mA以上的高壓,則應在適當位置標明高壓符號(見附錄C)並註明數值。
檢驗方法:目視檢查。
5.5 防雷擊
5.5.1 設備應安裝在有防雷保護的範圍內,以防止直接雷擊。
5.5.2 凡配有天線的設備,室內天線插座與地之間應有5.1MΩ電阻或避雷裝置。
5.5.3 在市電電源線,天線饋線,遙控線及連接探頭、控制器等長線的引入端,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有保護接地端。
試驗方法:目視檢查。並按GB/T 17626.5-1999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嚴酷等級應符合GB/T 17626.5-1999規定的3級要求。
5.6 防過熱
5.6.1 安全
設備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應能安全工作,受熱後不應起火;點燃時不應蔓延,操作人員接觸到可觸及件時不應有燙傷的危險。
5.6.2 溫升
5.6.2.1 可觸及零部件的溫度不應超過GB 8898-2001表2中正常工作條件下的規定值。
試驗方法:測量時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工作4h後用點溫度計或任何合適的方法測量表面溫度。
5.6.2.2 設備在故障條件下工作時,任何零部件的溫度不應產生下列情況:
a) 使設備周圍存在着火現象;
b) 設備內產生異常熱損害。
試驗期間,設備內的任何火焰應在10s內熄滅,焊錫可以軟化。
可觸及部件的溫度不應超過GB 8898-2001表2中故障條件下的規定值。
試驗方法:
每項故障試驗持續1h,如設備有電擊、着火或人生危害的跡象,則應繼續試驗4h;用任何合適的方法測量可觸及零部件的溫度。
5.6.3 阻燃
非金屬外殼的設備,其外殼應能阻燃。經火焰燒5次,每次5s,不應燒着起火。
試驗方法:採用本生燈或其它燃燒器,燃燒氣體為甲烷或天然氣,火焰直徑9.5mm,其中藍色火焰高度20mm,用此火焰對樣品燒5次(火焰與樣品表面的夾角為45º時燒3次,為90º時燒2次)。每次燒5s,均不應燒着起火。
5.7 防內爆和炸裂
5.7.1 元器件
如果因過熱或過載易於引起爆炸的元器件,未裝有壓力釋放裝置,則在設備中應當裝有保護操作人員的防護裝置。
壓力釋放裝置的位置應當確保在卸荷時不會給操作者帶來危險,其結構應保證任何壓力釋放裝置不會被阻塞。
試驗方法:用目視檢查。
5.7.2 電池和電池的充電
電池不得由於過度充電、放電或由於電池安裝時極性不正確而引起爆炸或出現着火危險。如果有必要,設備中應當提供防護,除非製造廠的說明書規定,該設備只使用具有內部保護的電池。
如果由於裝上錯誤型號的電池(例如,如果規定要裝具有內部保護的電池)可能會引起爆炸或着火的危險,則應當在電池艙、安裝支架上或旁邊標上警告標記,而且還應在製造廠說明書中給出警告語句。
如果設備具有能對可充電電池充電的裝置,且如果不可充電電池有可能被安裝和連接在電池艙內,則應當在電池艙內或其近旁標上標誌。該標誌應當給出警告,防止對不可充電電池充電,同時還應當標出能與充電電路一起使用的可充電電池的型號。
電池艙的設計應做到不可能因可燃性氣體的積聚而引起爆炸和着火。
試驗方法:用目視法檢查,包括檢查電池數據已確定是否合格,如有必要,在其失效有可能導致這種危險的任何一個元器件上(電池本身除外)進行短路或開路試驗。
對預定要由操作人員來更換的電池,試着反極性安裝一塊電池,應當無危險發生。
5.8 防激光輻射
含有激光系統的設備的結構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和故障條件下應能提供對激光輻射的人身防護。
設備在工作、維護、維修和故障的所有條件下可達發射極限不會超過GB 7247.1-2001 1類激光產品的可達發射極限;本標準時間基準採用100s。
試驗方法:根據光源輻射波段,選用相應的輻射照度計、激光功率計,對非通光工作區在人員可能接觸的空間各點,測泄露光輻照度值不得超過允許值;對通光工作區,距離設備不小於100mm處測量,如超過時,應採取如下保護措施。
a) 應有良好的光防護罩,以避免散射光輻射泄露超過允許值;
b) 應配有發射指示器,以便在工作時發出指示;
c) 0.5W以上激光光源通光口應裝有光閥;
d) 在說明書上提供必要的資料:波長或波長範圍;光束直徑和發散角;最大平均輸出功率;最大光束髮射強度,安全使用指導。
試驗方法:目視檢查。
5.9 防電離輻射
設備的結構應能防止電離輻射對人體的傷害。
除另有規定外,距設備外表面5cm的任何位置的照射量率不超過0.5mR/h。
試驗方法:用輻射計量儀測量。在正常工作狀態下,距設備外表面5cm處,用有效面積為10cm 的輻射計量儀測量任何一點的照射量率。
5.10 防微波輻射
設備的微波輻射應符合GB 4793.1-2007中12.4的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參照GB 4793.1-2007中12.4。
5.11 防聲壓力和超聲壓力
設備的聲壓力和超聲壓力應符合GB 4793.1-2007中12.5的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參照GB 4793.1-2007中12.5。
5.12 機械安全
5.12.1 機械衝擊強度試驗
對於內部有高壓電路的設備,將設備平放,用一直徑為50.8mm(重量540g)的鋼球,從1.3m的高度垂直自由落下,衝擊在外殼表面上;對於內部僅有低壓電路的設備,將設備平放,用一直徑為50.8mm(重量540g)的鋼球,從0.5m的高度垂直自由落下,衝擊在外殼表面上,試驗後不應產生永久的變形和損壞。
5.12.2 振動試驗
將設備按正常使用位置固定在振動台上,設備應能承受如下振動條件規定範圍內的振動。
振動條件:垂直方向;
幅度:0.35mm;
掃描頻率範圍:10Hz~55Hz~10Hz;
軸向數:3;
每個軸向循環掃頻次數:3次;
試驗時間:每次循環5min。
5.12.3 跌落試驗
手持設備應不帶外包裝從1m高處落向50mm厚的硬木板上,不應產生損壞或零件鬆動。非手持設備按正常使用位置至於光滑堅硬的混凝土或鋼表面,然後以一個底邊為軸翹起另一個底邊的邊緣,使翹起的底邊的邊緣與試驗表面的距離為25mm±2.5mm或抬到其能夠自由落回試驗表面的最高點進行跌落,不應產生損壞或零件鬆動。
附錄
編輯附錄A(規範性附錄)
編輯鉸接式試驗指
鉸接式試驗指見圖A.1和圖A.2。
附錄B(規範性附錄)
編輯泄漏電流測量裝置
B.1 Ⅰ類設備直接連接保護接地端測量電路見圖B.1。
B.2 Ⅰ類設備間接連接保護接地端測量電路見圖B.2。
B.3 Ⅱ類設備測量電路見圖B.3。
附錄C(規範性附錄)
編輯安全標誌符號
安全標誌符號見表C.1。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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