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263-2006 導航電子地圖安全處理技術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導航電子地圖安全處理技術基本要求 Navigable electronic map—Basic requirements of security processing technology GB 20263-2006 2006年3月15日 |
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 |
前言
編輯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由國家測繪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地理信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國家測繪局地圖技術審查中心、國家測繪局測繪標準化研究所和北京四維圖新導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成名、蘇山舞、印潔、趙園春、張坤、白鳳文、曹曉航。
引言
編輯本標準對導航電子地圖的空間位置和內容的安全處理作了限制性規定,使其達到公開出版、銷售、傳播、展示和使用的要求,有利於保守國家秘密和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導航電子地圖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正文
編輯1 範圍
編輯本標準規定了公開出版、銷售、傳播、展示和使用的導航電子地圖在數據採集、製作和表達過程中,空間位置技術處理的要求,以及不得採集和表達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公開出版、銷售、傳播、展示和使用的導航電子地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編輯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6820 地圖學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編輯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 3.1 電子地圖 electronic map
- 應用電子學和計算機技術建立起來的視屏顯示地圖。[GB/T 16820-1997,7.76]
- 3.2 導航電子地圖 navigable electronic map
- 含有空間位置地理坐標,能夠與空間定位系統結合,準確引導人或交通工具從出發地到達目的地的電子地圖或數據集。
4 空間位置技術處理要求
編輯4.1 導航電子地圖在公開出版、銷售、傳播、展示和使用前,必須進行空間位置技術處理。
4.2 導航電子地圖空間位置技術處理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採用國家規定的方法統一實現。
4.3 空間位置技術處理的申請單位應向本標準4.2指定的機構提供導航電子地圖製作資質證明文件、導航電子地圖數據及其數據情況說明。
4.4 數據情況說明包括空間參照系統、數據生產方式、數據範圍、數據尺度、數據格式和數據提供方式。
5 不得採集的內容
編輯導航電子地圖製作過程中,不得採用各種測量手段獲取以下地理空間信息,可否在公開出版、銷售、傳播、展示和使用時表達執行本標準第6章的要求。
5.1 重力數據、測量控制點。
5.2 高程點、等高線及數字高程模型。
5.3 高壓電線、通訊線、管道。
5.4 植被和土地覆蓋信息。
5.5 國界和國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
5.6 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禁止採集的其他信息。
6 不得表達的內容
編輯導航電子地圖在公開出版、銷售、傳播、展示和使用時,下列內容不得出現。
6.1 直接服務於軍事目的的各種軍事設施: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道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6.2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及其內部的所有單位與設施。
6.3 與公共安全相關的單位及設施:監獄、刑事拘留所、勞動教養管理所、戒毒所(站)和收容教育所,武器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危險(化工)品存儲廠庫區、鈾礦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
6.4 涉及國家經濟命脈,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民用設施:大型水利設施、電力設施、通訊設施、石油和燃氣(天然氣、煤氣)設施、重要戰略物資儲備庫(糧庫、棉花庫)、氣象台站、降雨雷達站和水文觀測站(網)。
6.5 專用鐵路及站內火車線路、鐵路編組站,專用公路。
6.6 橋梁的限高、限寬、淨空、載重量和坡度屬性,隧道的高度和寬度屬性,公路的路面鋪設材料屬性。
6.7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質和岸質屬性,水庫的庫容屬性,攔水壩的高度屬性,水源的性質屬性,沼澤的水深和泥深屬性及其邊界輪廓範圍,渡口的內部結構及其屬性。
6.8 公開機場的內部結構及其運輸能力屬性。
6.9 高壓電線、通訊線、管道。
6.10 重力數據、測量控制點。
6.11 顯式的參考橢球體及其參數、經緯網和方里網。
註:顯式包括實時顯示,圖面註記和屬性查詢。
6.12 顯式的空間位置平面坐標數據,國家正式公布的空間位置平面坐標數據除外。
6.13 顯式的高程數據,國家正式公布的高程數據除外。
6.14 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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