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893-2008 安全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安全色
Safety colours
GB 2893-2008

2008年12月11日
代替GB 2893-2001,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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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修改採用ISO 3864-1:2002《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誌———第1部分:工作場所和公共區域中安全標誌的設計原則》(英文版)。

本標準與ISO 3864-1:2002相比,主要存在如下技術性差異:

———補充了安全色和對比色色度性能和光度性能的測量方法;

———補充了安全色的使用導則。

本標準代替GB 2893-2001《安全色》。

本標準與GB 2893-200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按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標準文本;

———參照ISO 3864-1:2002《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誌———第1部分:工作場所和公共區域中安全標誌的設計原則》,對安全色的顏色表徵、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補充;

———根據我國相關標準,對部分術語和定義及附錄進行了修訂。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汪彤、宋冰雪、謝昱姝、朱偉、代寶乾、王培怡、呂良海、白永強、陳曉玲、王山、陳虹橋。

本標準1982年首次發布,2001年第一次修訂。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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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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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顏色、安全色的測試方法和使用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公共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和交通運輸、建築、倉儲等行業以及消防等領域所使用的信號和標誌的表面色。

本標準不適用於燈光信號和航海、內河航運以及其他目的而使用的顏色。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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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T 3978 標準照明體和幾何條件

GB/T 3979 物體色的測量方法

GB 5768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GB 13495 消防安全標誌

3 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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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安全色 safety colour

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綠四種顏色。

3.2 對比色 contrast colour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3.3 安全標記 safety marking

採用安全色和(或)對比色傳遞安全信息或者使某個對象或地點變得醒目的標記。

3.4 色域 colour gamut

能夠滿足一定條件的顏色集合在色品圖或色空間內的範圍。

3.5 亮度 luminance

在發光面、被照射面或光傳播斷面上的某點,從包括該點的微小面元在某方向微小立體面內的光通量除以微小面元的正投影面積與該微小立體角乘積所得的商。

3.6 亮度因數 luminance factor

在規定的照明和觀測條件下,非自發光體表面上某一點的給定方向的亮度   與同一條件下完全反射或完全透射的漫射體的亮度   之比。亮度因數以   表示。

 

3.7 亮度對比度 luminance contrast

對比色亮度   與安全色亮度   的比值,其中   大於  。亮度對比度以   表示。

 

3.8 逆反射 retroreflection

反射光線從靠近入射光線的反方向返回的反射。當入射光線的方向在較大範圍內變化時,仍能保持這種性質。

3.9 光強度係數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逆反射在觀測方向的光強度   除以投向逆反射體且落在垂直於入射方向的平面的光照度   之商,即:

 

式中:

  ———光強度係數,單位為坎德拉每勒克斯(cd·lx-1);

  ———光強度,單位為坎德拉(cd);

  ———垂直方向照度,單位為勒克斯(lx)。

3.10 逆反射係數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逆反射面的逆反射光強度係數   除以它的面積   之商,即:

 
 

式中:

 ———逆反射係數,單位為坎德拉每勒克斯平方米(cd·lx-1·m-2);

  ———光強度係數,單位為坎德拉每勒克斯(cd·lx-1);

  ———試樣被測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

  ———光強度,單位為坎德拉(cd);

  ———垂直方向照度,單位為勒克斯(lx);

  ———照度,單位為勒克斯(lx);

  ———照明光源至接受方向的距離,單位為米(m)。

4 顏色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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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全色

4.1.1 紅色

傳遞禁止、停止、危險或提示消防設備、設施的信息。

4.1.2 藍色

傳遞必須遵守規定的指令性信息。

4.1.3 黃色

傳遞注意、警告的信息。

4.1.4 綠色

傳遞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4.2 對比色 安全色與對比色同時使用時,應按表1規定搭配使用。

表1 安全色的對比色
安全色 對比色
紅色 白色
藍色 白色
黃色 黑色
綠色 白色

4.2.1 黑色

黑色用於安全標誌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誌的幾何邊框。

4.2.2 白色 白色用於安全標誌中紅、藍、綠的背景色,也可用於安全標誌的文字和圖形符號。

4.3 安全色與對比色的相間條紋

相間條紋為等寬條紋,傾斜約45°。

4.3.1 紅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設備、設施位置的安全標記。

4.3.2 黃色與黑色相間條紋

表示危險位置的安全標記。

4.3.3 藍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表示指令的安全標記,傳遞必須遵守規定的信息。

4.3.4 綠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表示安全環境的安全標記。

5 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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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色的色度範圍應如圖1和表2所示。

滿足精確顏色要求的安全色色度範圍應符合表3的要求。

磷光色的對比色和亮度因數應如圖1和表4所示。

含有逆反射材料的最小逆反射係數如表5所示。

對於透照材料,   坐標應在表2所給出的顏色範圍內,亮度對比度應在表6所給出範圍內。

滿足以下條件,則認為安全色不符合要求:

a) 使用中的逆反射材料(表5):光度值降低到所要求最小值的50%以下,或者色度坐標落在表2所給定範圍的邊界之外;

b) 使用中的熒光材料:色度坐標落在表2所給定範圍的邊界之外。

 
圖1 安全色和對比色的色品區域
表2 普通材料、發光材料、逆反射材料和組合材料的色度坐標和亮度因數
顏色 許用顏色範圍的角點色度坐標
(標準照明體D65,2°視場)
亮度因數  
普通材料 發光材料 逆反射材料[a 1] 組合材料
1 2 3 4 類型1 類型2
  0.735 0.618 0.579 0.655 ≥0.07 ≥0.03 ≥0.05 ≥0.03 ≥0.25
  0.265 0.239 0.341 0.345
  0.049 0.172 0.210 0.137 ≥0.05 ≥0.05 ≥0.01 ≥0.01 ≥0.03
  0.125 0.198 0.160 0.038
  0.545 0.494 0.444 0.481 ≥0.45 ≥0.80 ≥0.27 ≥0.16 ≥0.70
  0.454 0.426 0.476 0.518
  0.201 0.285 0.170 0.026 ≥0.12 ≥0.40 ≥0.04 ≥0.03 ≥0.35
  0.776 0.441 0.364 0.399
  0.350 0.305 0.295 0.340 ≥0.75 ≥1.0 ≥0.35 ≥00.27
  0.360 0.315 0.325 0.370
  0.385 0.300 0.260 0.345 ≤0.03
  0.355 0.270 0.310 0.395
  1. 據逆反射係數確定逆反射材料的類型。
表3 普通材料和逆反射材料在色度圖中更小範圍的色度坐標
顏色 許用顏色範圍的角點色度坐標(標準照明D65,2°視場)
普通材料 逆反射材料[b 1]
類型1 類型2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0.660 0.610 0.700 0.735 0.660 0.610 0.700 0.735 0.660 0.610 0.700 0.735
  0.340 0.340 0.250 0.265 0.340 0.340 0.250 0.265 0.340 0.340 0.250 0.265
  0.140 0.160 0.160 0.140 0.130 0.160 0.160 0.130 0.130 0.160 0.160 0.130
  0.140 0.140 0.160 0.160 0.086 0.086 0.120 0.120 0.090 0.090 0.140 0.140
  0.494 0.470 0.493 0.522 0.494 0.470 0.493 0.522 0.494 0.470 0.513 0.545
  0.505 0.480 0.457 0.477 0.505 0.480 0.457 0.477 0.505 0.480 0.437 0.454
  0.230 0.260 0.260 0.230 0.110 0.150 0.150 0.110 0.110 0.170 0.170 0.110
  0.440 0.440 0.470 0.470 0.415 0.415 0.455 0.455 0.415 0.415 0.500 0.500
  0.305 0.335 0.325 0.295 0.305 0.335 0.325 0.295 0.305 0.335 0.325 0.295
  0.315 0.345 0.355 0.325 0.315 0.345 0.355 0.325 0.315 0.345 0.355 0.325
  1. 根據逆反射係數確定逆反射材料的類型。
表4 晝光條件下磷光材料對比色的色度坐標
磷光材料的對比色 許用顏色範圍的角點色度坐標[標準照明體D65(幾何條件45/0),2°視場] 亮度因數  
淺黃的白   0.390 0.320 0.320 >0.75
  0.410 0.340 0.410
  0.350 0.305 0.295 0.340 >0.75
  0.360 0.315 0.325 0.370
表5 最小逆反射係數  
觀測角 入射角 最小逆反射係數[c 1]
(單位:cd·lx-1·m-2,光源:標準照明體A)
類型1 類型2
12' 70 50 14.5 9 4 250 170 45 45 20
30° 30 22 6 3.5 1.7 150 100 25 25 11
40° 10 7 2 1.5 0.5 100 70 16 16 8
20' 50 35 10 7 2 180 122 25 21 14
30° 24 16 4 3 1 100 67 14 11 7
40° 9 6 1.8 1.2 0.4 95 64 13 11 7
5 3 0.8 0.6 0.2 5 3 0.8 0.6 0.2
30° 2.5 1.5 0.4 0.3 0.1 2.5 1.5 0.4 0.3 0.1
40° 1.5 1.0 0.3 0.2 0.06 1.5 1.0 0.3 0.2 0.06
  1. 印刷在標誌上的彩色部分,其逆反射係數不應小於表5中所給數值的80%。
表6 透照材料的亮度對比度
安全色
對比色
亮度對比度   5 <  < 15 5 <   < 15 [d 1] 5 <   < 15
註:在安全色和對比色內部,亮度的均勻度是通過顏色內部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來衡量的,其比值應大於1:5。
  1. 黑色作為對比色或符號色是不透明的。

6 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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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色和對比色的色度性能測量方法見6.1,光度性能測量方法見6.2。

6.1 色度性能

安全色和對比色的色度性能按GB/T 3979中規定的方法測出試樣的各角點色度坐標。

6.2 光度性能

6.2.1 測量裝置

測量原理如圖2所示。

採用GB/T 3978規定的標準A光源,光探測器應符合   的要求。光探測器安裝在光源上方並與光源處於同一平面內。

試樣參考中心對光源孔徑張角及對光探測器孔徑張角應分別不大於12′。試樣整個受照區域內的垂直照度不均勻性小於5%,試樣參考軸相對於光源軸的入射角( )應能在0°~40°範圍內變化。觀測軸相對於照明軸之間的觀測角( )應能在0.2°~2°範圍內改變。

 
圖2 逆反射係數的測量原理

6.2.2 測量過程

a) 光探測器置於試樣參考中心上正對着光源,測得試樣面上的垂直照度  

b) 再將上述光探測器置於圖2的位置上,移動光探測器使其觀測角為  ,轉動試樣使入射角等於  ,測出   角上試樣的照度  

c) 測得試樣參考中心平面與光探測器孔徑面間的距離   和被測試樣的面積  

d) 最後將上述     分別代入式(4)和式(5)中,計算出不同觀測角和入射角條件下的逆反射係數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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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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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附錄)

安全色的使用導則

A.1 安全色

A.1.1 紅色 各種禁止標誌(參照GB 2894);交通禁令標誌(參照GB 5768);消防設備標誌(參照GB 13495);機械的停止按鈕、剎車及停車裝置的操縱手柄;機械設備轉動部件的裸露部位;儀表刻度盤上極限位置的刻度;各種危險信號旗等。

A.1.2 黃色

各種警告標誌(參照GB 2894);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中警告標誌(參照GB 5768);警告信號旗等。

A.1.3 藍色

各種指令標誌(參照GB 2894);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中指示標誌(參照GB 5768)等。

A.1.5 綠色

各種提示標誌(參照GB 2894);機器啟動按鈕;安全信號旗;急救站、疏散通道、避險處、應急避難場所等。

A.2 安全色與對比色相間條紋

A.2.1 紅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應用於交通運輸等方面所使用的防護欄杆及隔離墩;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的條紋;固定禁止標誌的標誌杆上的色帶(如圖A.1)等。

A.2.2 黃色與黑色相間條紋

應用於各種機械在工作或移動時容易碰撞的部位,如移動式起重機的外伸腿、起重臂端部、起重吊鈎和配重;剪板機的壓緊裝置;沖床的滑塊等有暫時或永久性危險的場所或設備;固定警告標誌的標誌杆上的色帶(如圖A.1)等。

設備所塗條紋的傾斜方向應以中心線為軸線對稱,如圖A.2所示。兩個相對運動(剪切或擠壓)棱邊上條紋的傾斜方向應相反,如圖A.3所示。

 
圖A.1 安全標誌杆上的色帶
 
圖A.2 以設備中心為軸線對稱的相間條紋示意圖
 
圖A.3 相對運動棱邊上條紋的傾斜方向示意圖

A.2.3 藍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應用於道路交通的指示性導向標誌(如圖A.4);固定指令標誌的標誌杆上的色帶(如圖A.1)等。

 
圖A.4 指示性導向標誌

A.2.4 綠色與白色相間條紋

應用於固定提示標誌杆上的色帶(如圖A.1)等。

A.2.5 相間條紋寬度

安全色與對比色相間的條紋寬度應相等,即各占50%,斜度與基準面成45°。寬度一般為100mm,但可根據設備大小和安全標誌位置的不同,採用不同的寬度,在較小的面積上其寬度可適當的縮小,每種顏色不能少於兩條。

A.3 使用要求

使用安全色時要考慮周圍的亮度及同其他顏色的關係,要使安全色能正確辨認。在明亮的環境中,照明光源應接近自然白晝光如D65光源;在黑暗的環境中為避免眩光或干擾應減少亮度。

A.4 檢查與維修

凡塗有安全色的部位,每半年應檢查一次,應保持整潔、明亮,如有變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範圍,逆反射係數低於70%或安全色的使用環境改變時,應及時重塗或更換,以保證安全色正確、醒目,達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本作品來自強制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權司〔1999〕50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標準著作權糾紛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也指出「推薦性標準不屬於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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