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728-2020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9728—2020
2020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前言 編輯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同時對溫室氣體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協同控制要求。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以及燃料燃燒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關於天然氣淨化廠脫硫尾氣排放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1999〕48號)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

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編輯

1 適用範圍 編輯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編輯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 9053 穩定輕烴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

GB/T 11059 原油蒸氣壓的測定 膨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7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604 環境空氣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 氣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1131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

WS/T 757—2016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範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 號)

3 術語和定義 編輯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 onshore oil and gas exploitation and production 編輯

陸上油氣田、灘海陸採油氣田和海上油氣田陸岸終端的石油天然氣開採活動,包括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鑽井、完井、錄井、測井、井下作業、試油和試氣、採油和採氣、油氣集輸與油氣處理等作業或過程;不包括油砂、油頁岩、頁岩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等非常規油氣的開採活動。

3.2 灘海陸採油氣田 shallow water coastal oilfield and gasfield 編輯

距岸較近、有路堤與岸相連,並採用陸地油氣田開發方式的灘海油氣田。自灘海平台(人工島)產出的油、氣、水或其混合物輸送到陸上進行處理。

3.3 海上油氣田陸岸終端 onshore terminal of offshore oil and gas field 編輯

建造在陸上用來接收和處理海上油氣田開採出來的油、氣、水或其混合物的站場。

3.4 油氣集中處理站 oil and natural gas centralized processing plant 編輯

對原油、天然氣、采出水、廢水等進行集中處理的站場,又稱聯合站。

3.5 天然氣處理廠 natural gas processing plant 編輯

對天然氣進行脫硫(碳)、脫水、烴水露點控制、產品分餾、凝液回收、凝析油穩定,以及對產出的酸氣和廢水進行處理的站場。

3.6 天然氣淨化廠 natural gas purification plant 編輯

對天然氣進行脫硫(碳)、脫水,以及對產出的酸氣和廢水進行處理的站場。

3.7 儲油庫 bulk petroleum terminal 編輯

儲存和外輸(運)原油、穩定輕烴等液態石油天然氣產品的站場.

3.8 天然氣凝液 natural gas liquid(NGL) 編輯

從天然氣中回收的未經穩定處理的液態烴類混合物的總稱,又稱混合輕烴,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氣和穩定輕烴成分。

3.9 液化石油氣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 編輯

在常溫常壓下為氣態,經壓縮或冷卻後為液態的以C3、C4為主要成分的烴類混合物。

====3.10 穩定輕烴 natural gasoline====從天然氣凝液或原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和更重的烴類為主要成分的液態石油產品,又稱天然汽油。其終餾點不高於190℃C,在規定蒸氣壓下允許含有少量丁烷。按照GB 9053分為1號和2號兩種牌號。

3.11 油氣田采出水 oilfield and gasfield produced water 編輯

油氣田採油、採氣過程伴隨油氣一起從地層中采出經分離出的水。

3.12 原油穩定 crude stabilization 編輯

從原油中分離出輕質組分,誠少原油蒸發損失的工藝過程。

3.13 油罐烴蒸氣回收 recovery hydrocar bon vapor from tank 編輯

回收油罐中油品蒸發形成的氣態烴進入產品系統的工藝過程。

3.14 浸液式密封 liquid-mounted seal 編輯

儲罐浮盤的邊緣密封浸入儲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稱液體鑲嵌式密封。

3.15 機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 編輯

通過彈簧或配重槓杄等使金屬薄板垂直緊抵於儲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6 雙重密封 double seals 編輯

儲罐浮盤邊緣與儲罐內壁間設置兩層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稱雙封式密封。下層密封稱為一次密封,上層密封稱為二次密封。

3.17 氣相平衡系統 vapor balancing system 編輯

在裝載設施與儲罐之間或儲罐與儲罐之間設置的氣體逹通與平衡系統,

3.18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編輯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本標準採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VOCs排放控制項目。

3.19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HC) 編輯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計。

3.20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編輯

os質量占比大於等於10%的原輔材料、產品和廢料(渣、液)。

3.21 揮發性有機液體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編輯

任何能向大氣釋放VOCs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有機液體:(1)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0.3kPa的單一組分有機液體

(2)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於等於03kPa的組分總質量占比大於等於20%的有機液體。

3.22 真實蒸氣壓 true vapor pressure 編輯

有機液體工作(儲存)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絕對壓力),或者有機混合物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泡點蒸氣壓,可根據G迅BT11059、GB/T8017等相應測定方法換算得到。

註:在常溫下工作(儲存)的有機液體,其工作(儲存)溫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氣溫最大值計算。

3.23 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編輯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點的ⅴoˆs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後的淨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24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編輯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25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編輯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己建成投產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己通過審批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26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編輯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陸上石油天然氣開採工業建設項目。

3.27 重點地區 key regions 編輯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對大氣污染嚴重,或生態環境脆弱,或有進一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等,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

3.28 企業邊界 facility boundary 編輯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難以確定法定邊界的,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29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 編輯

自排氣簡(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簡出口處的高度,單位為m。

4 天然氣淨化廠硫磺回收裝置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編輯

4.1 新建天然氣淨化廠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天然氣淨化廠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 天然氣淨化廠硫磺回收裝置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然氣淨化廠硫磺回收裝置總規模 t/d 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200 400 硫磺回收裝置尾氣排氣筒
<200 900

4.2 硫磺回收裝置尾氣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並以此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rho_基 = \frac{21-\omicron_基}{21-\omicron_实} \times \rho_实 }

式中: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rho_基}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rho_实} ——大氣污染物實測排放濃度,mg/m3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omicron_基} ——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omicron_实} ——千煙氣實測含氧量,%。

4.3 硫磺回收裝置的能力配置應保證在原料天然氣最大硫含量及天然氣淨化裝置最大負荷情況下,能完全處理產生的酸氣。在仼何時候,酸氣進入火炬都應能點燃並充分燃燒

4.4 硫磺回收裝置尾氣排氣筒高度不應低於15m,具體髙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髙度關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5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 編輯

5.1 執行範圍與時間 編輯

5.1.1 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5.1.2 重點地區企業執行本標準規定的特別控制要求,執行的地域範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未作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可規定轄區內執行的地域範圍和時間。

5.2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排放控制要求 編輯

5.2.1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和1號穩定輕烴儲存排放控制要求 編輯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和1號穩定輕烴儲存應採用壓力罐、低壓罐或採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 原油和2號穩定輕烴儲存排放控制要求 編輯

5.2.2.1 原油和2號穩定輕烴儲存應符合表2規定的控制要求。 表2 原油和2號穩定輕烴儲存控制要求 物料 現有或新建儲罐 物料真實燕氣壓,kPa 單罐設計容積,m3 排放控制要求 >66.7 現有 ≥27.6但≤66.7 原油 >66.7 ① 新建 ≥27.6但≤667 2號穩定輕烴 ①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採用壓力罐或低壓罐; b)採用固定頂罐,採取油罐烴蒸氣回收措施 c)採取其他等效措施 ②符合下列要求之 a)採用浮頂罐。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採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採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髙效密封方 式;內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採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b)採用固定頂罐並對排放的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低於80%; c)採用氣相平衡系 d)採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2重點地區企業原油和2號穩定輕烴儲存應符合表3規定的特別控制要求。

表3原油和2號穩定輕烴儲存特別控制要求 物料真實蒸氣壓,kP 單罐設計容積,m3 排放控制要求 >66 原油 ≥27.6但≤667 ≥75 ≥5.2但<27.6 ②②② 2號穩定輕烴 ①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採用壓力罐或低壓罐 b〕採用固定頂罐,採取油罐烴蒸氣回收措施; c)採取其他等效措施 ②符合下列要求之 a)採用浮頂罐。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採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採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髙效密封方 內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採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b)採用固定頂罐並對排放的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低於90%; c)採用氣相平衡系統 d)採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3現有原油儲罐因特殊情況繻延遲排放控制改造的,不應晩於最近一個停工檢修期,企業應將延遲改造方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GB39728-2020 5.2.3儲罐運行維護要求 5.2.3.1浮頂罐運行要求 5.2.3.1.1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洞(通氣孔除外)和裂隙。 5.2.3.1.2浮盤附件開口(孔),除採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外,應密閉;浮盤 邊緣密封不應有破損 5.2.3.1.3支柱、導向裝置等儲罐附件穿過浮盤時,其套筒底端應插入儲存物料中並採取密封措施。 5.2.3.1.4除儲罐排空作業外,浮盤應始終漂浮於儲存物料的表面。 5.2.3.1.5自動通氣閥在浮盤處於漂浮狀態時應關閉且密封良好,僅在浮盤處於支座支撐狀態時可開 5.2.3.1.6邊緣呼吸閥在浮盤處於漂浮狀態時應密封良好,並定期檢查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5.2.3.1.7除自動通氣閥、邊緣呼吸閥外,浮盤外邊緣板及所有通過浮盤的開孔接管均應浸入儲存物 料液面下 5.2.3.2固定頂罐運行要求 5.2.3.2.1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泂和裂隙。 5.2.3.2.2儲罐附件開口(孔),除採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外,應密閉 5.2.3.2.3應定期檢查呼吸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5.2.3.3儲罐維護要求 5.2.3.3.1外浮頂罐不符合5.2.3.1條以及固定頂罐不符合5.2.32條規定的,應在90天內完成修復或排空 儲罐停止使用;若延遲修復或排空儲罐,應將相關方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5.2.3.3.2在毎個停工檢修期對內浮頂罐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有不符合5.2.3.1條要求的,應在 該停工檢修期內完成修復;若延遲修復,應將相關方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5.2.3.3.3編制檢查與修復記錄並至少保存3年。 5.3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排放控制要求 5.3.1裝載方式要求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應採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採用頂部浸沒式裝載的,出料管口距 離罐(槽)底部髙度應小於200mm。 5.3.2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和1號穩定輕烴裝載排放控制要求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和1號穩定輕烴裝載應採用氣相平衡系統或採取其他等效措施。 5.3.3原油和2號穩定輕烴裝載排放控制要求 5.3.3.1油氣集中處理站、天然氣處理廠、儲油庫裝載真實蒸氣壓≥27.6kPa的原油和2號穩定輕 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對裝載排放的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低於80%; b)採用氣相平衡系統。GB39728-2020 5.3.3.2重點地區油氣集中處理站、天然氣處理廠、儲油庫裝載真實蒸氣壓≥52kPa的原油和2號穩定 輕烴,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a)對裝載排放的廢氣進行收集處理,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低於90%; b)採用氣相平衡系統。 5.4廢水集輸和處理系統排放控制要求 5.4.1油氣田采出水、原油穩定裝置污水、天然氣凝液及其產品儲罐排水、原油儲罐排水應採用密閉 管道集輸,接入口和排出口採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5.4.2重點地區敞開式油氣田采出水、原油穩定裝置污水、天然氣凝液及其產品儲罐排水、原油儲罐 排水的儲存和處理設施,若其敞開液面逸散排放的voCs濃度(以碳計)≥100μ mol/mol,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a)採用浮動頂蓋 b)對設施採用固定頂蓋進行封閉,收集排放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不超過120mgm3。收集廢氣中 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廢氣處理設施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低於80 c)採取其他等效措施。 5.5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排放控制要求 5.5.1重點地區油氣集中處理站、天然氣處理廠、儲油庫,載有氣態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或質 量占比≥10%的天然氣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的密封點≥2000個的,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5.5.2泄漏排放管控的設備與管線組件種類按GB37822執行。 5.5.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認定設備或管線組件發生了泄漏,應開展修復工作: a)密封點存在滲液、滴液等可見的泄漏現象 b)密封點泄漏檢測值超過表4規定的泄漏認定濃度 表4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泄漏認定濃度 適用對象 重點地區泄漏認定濃度 氣態VOCs物料 2000 天然氣 2000 2000 液態VoCs物料 揮發性有機液體 其他 500 5.5.4泄漏檢測、泄漏源修復和記錄要求按GB37822執行。 5.6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除52、53、54規定外,生產裝置和設施有組織排放廢氣應符合下列規定 a)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不超過120mgm; b)生產裝置和設施排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廢氣處理設施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 不低於80%。重點地區生產裝置和設施排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廢氣處理設GB39728-2020 施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低於80% 5.7其他排放控制要求 5.7.1在氣田內將氣井采出的井產物進行匯集、處理、輸送的全過程應採用密閉工藝流程 5.7.2在需要採取原油穩定措施的油田或油田區塊內,將油井采出的井產物進行匯集、處理、輸送至 原油穩定裝置的全過程應採用密閉工藝流程。 5.7.3對油氣田放空天然氣應予以回收。不能回收或難以回收的,應經燃燒後放空;不能燃燒直接放 空的,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5.7.4油氣集中處理站、天然氣處理廠的火炬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採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的液體; b)VoCs和天然氣進入火炬應能及時點燃並充分燃燒; c)連續監測火炬及其引燃設施的工作狀態(火炬氣流量、火炬火焰溫度、火種氣流量、火種溫度 等),編制監測記錄並至少保存3年 5.8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 5.8.1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符合GBT16758的規定。採用外部排風罩的,應按GBT 16758、WST757—2016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測量點應選取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 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低於0.3m/s。 5.8.2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廢氣收集系統應在負壓狀態下運行;處於正壓狀態的,應按 照GB37822的規定對廢氣輸送管線組件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不應有感官可察覺的泄漏 VoCs泄漏檢測值不應超過s00 mol/mol 5.8.3進入Vo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縉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 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 工業爐窯、固體廢物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進λwo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 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 量不得高於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離等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 得稀釋排放。 5.8.4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裝置或設施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 的生產裝置或設施應停止運行,待排除故障或檢修完畢後同步投入使用;生產裝置或設施不能停止運行 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採取其他替代措施。 5.8.5排氣筒高度不應低於15m(因生產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 建築物的相對高度關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5.8.6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併排氣簡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並執行相應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後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 規定執行。GB39728-2020 5.9企業邊界污染物控制要求 油氣集中處理站、涉及凝析油或天然氣凝液的天然氣處理廠、儲油庫邊界非甲烷總烴濃度不應超過 4.0mg/m3 6污染物監測要求 6.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819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6.2企業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 定執行。 6.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採樣口、採樣監測平 台和排污口標誌。 6.4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後監測 6.5天然氣淨化廠硫磺回收裝置排放二氧化硫的監測採樣和測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5 以及HT56、HJ57、HJ629、HJ1131的規定執行。 6.6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監測採樣和測定方法按 HJ733的規定執行,採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 6.7有組織排放廢氣中非甲烷總烴的監測採樣和測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32、《固定 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以及HJ38的規定執行。 6.8企業邊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採樣和測定方法按HJT55以及HJ604的規定執行 6.9本標準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污染 物的監測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採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對於有組織排放,採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污染物任意1h平均濃 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於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4對於企業邊界,採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範要求測得的污染物任意1h平均濃度 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5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6對於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 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a)企業未按本標準規定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b)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 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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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國家版權局關於在查處侵權盜版案件中標準類出版物有關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國版發函〔2020〕1號):「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參考相關國際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故所有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版權參照對應標準化組織的版權政策執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2018年3月6日廢止的《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第十四條規定:「……推薦性標準一旦納入指令性文件,將具有相應的行政約束力。」據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間被納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強制力的國家標準,是具有強制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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