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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或發生其他事故時,駐在國有關機關應將有關情況通知,並將對人 錢、船舶、貨物、行車、郵件等等已採取的各項措施通知做事。做事因船舶 發生事故採取措施時,駐在國有關機關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四條本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中的各項規定,對於飛機也同樣適用。

四、最後條款

第二十五條本條約中關於陽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於在外交代表機關中執行領事 職務的外交人員同樣適用,這些外交人員的外交特權豁免並不因此而受到 影響。

第二十六條本條約簽批准,並且自互換批准之日起生效,批准在莫斯科互換。 本條約將一直有效。任何一方如要求終止本條約,應在六個月以前通 知箱約另一方。

本條約於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分。每分都用中文和俄文寫 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全權代表

陳毅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尤金

(簽字)

這個條約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八日批准,蘇維埃社會主義 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於一九五九年八月十日批准。條約自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 九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