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63年第2號.pdf/3

此頁尚未校對

(一九六三年三月四日通過)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六次會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 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深信本着無產階級國 際主義的精神,根據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諒互讓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正式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邊界,旣符合兩國人民的利益,也有助於進一 步鞏固和發展兩國人民的兄弟般的傳統友誼和合作事業;為此,決定締結本條約,幷各 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尤睦佳·澤 登巴爾。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証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邊界綫的走向敘述如下:

一、從中蒙邊界西端起點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的奎屯山(塔本 波格大烏拉)四〇五〇米高地起,界綫沿着額爾齊斯河(哈爾額爾齊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