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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際版進行登錄界面的調整和中文翻譯,才形成《Minecraft》中國版即中文名《我的世界》遊戲,中國版對遊戲核心元素和遊戲畫面均無改動,所以相對中國版,此前獲得授權的是《Minecraft》國際版。原告主張《Minecraft》國際版整體遊戲動態畫面構成類電作品,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主張,將兩款遊戲中的268個基礎核心元素進行靜態比對,上述基礎元素相似已構成兩款遊戲整體的相似;原告提交48個動態視頻畫面(包含在268個基礎核心元素之中),以輔助證明兩款遊戲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所產生動態畫面的相似度。

原告明確被告侵害的是上述作品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原告以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保護的權利為:原告遊戲中的268個基礎核心元素,包括151個合成元素、71個基礎元素、9個生物元素、37個遊戲數值。

庭審中,原告主張兩款遊戲的268個基礎元素的相似度足以造成用戶混淆,大量的玩家評論和第三方媒體的報道說明因為大量元素近似,已經造成事實上混淆的結果,即便有人能識別兩款遊戲來源於不同公司,但因為體驗上的混淆必然會使用戶可以選擇被告,侵害原告市場權益。原告主張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律依據為: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指向的足以引人誤認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指向的違反商業活動的誠信原則,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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