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初2157號民事判決書.pdf/56

本頁已校對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是對原作品進行修改、增刪,改變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方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新作品再現了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使得接觸新作品的受眾能夠直接感受到原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本案中,《我的世界》遊戲發表在先,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具備接觸權利作品的條件,通過上述基礎核心元素的比對,這些元素的實質性相似使得玩家足以感知到《迷你世界》的基礎核心元素是來源於《我的世界》,早已超出了合理借鑑的範疇,可以看出被告對遊戲元素名稱命名、呈現出來的美術畫面、數值比例等基礎內容進行了直接套用或簡單替換,但仍使得遊戲玩家能夠直接感受到上述元素來源於《我的世界》,侵害了權利作品的改編權。被告通過互聯網發布運營《迷你世界》遊戲,向不特定公眾提供遊戲畫面內容,同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關於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的世界》遊戲發表早於《迷你世界》,在世界範圍乃至中國大陸地區均具有很高知名度,前述已經論證兩款遊戲的核心基礎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遊戲用戶在進行遊戲時必然會使用到上述元素,玩家在遊戲體驗過程中容易誤認為兩款遊戲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原告舉證大量玩家對《迷你世界》遊戲的評論,也足以說明被告的抄襲行為實際上已造成遊戲用戶的混淆,故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中的混淆行為。

由於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實依據是兩款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