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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刊登聲明消除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侵權行為遭受到商譽貶損或社會評價降低,故對原告有關被告刊登聲明以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帶來的不利影響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十四)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的著作權的行為,包括停止侵害《我的世界》遊戲整體畫面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立即刪除《迷你世界》遊戲中涉及的267核心基礎元素;

二、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吾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110.77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247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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