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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範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21〕3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義務教育學校是指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包括小學(含教學點)、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學的初中部。

第三條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學業水平考試)外,其他考試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本規定所稱義務教育學校考試不包括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學業水平考試)。

第二章 考試時間

第四條 義務教育學校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學期末舉行。小學各年級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初中各年級從不同學科的實際出發,每學期可適當安排一次期中考試。初中畢業年級為適應學生畢業和升學需要,可在下學期正常完成課程教學任務後,在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