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公緝【1999】0102號

Shujenchang的最新留言:12 年前
版本資訊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來源 人民日報
貢獻者 Jusjih
完成度
備註 通緝令嫌犯照片原始攝影者已經無法輕易查證,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年)第二十一條規定攝影作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時,本網站暫缺。請前往上述外部連結自行查閱。
校對 Jusjih
新華社所發的照片屬於此通緝令的一部分,即司法性質的文件的一部分,故亦屬公有領域,並在commons上,故添加之。--張樹人討論2012年9月6日 (四) 07:3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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