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 (19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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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根本法(憲法)

(1924年1月31日第二次全蘇聯蘇維埃代表大會批准)


第一篇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成立的宣言

  自各蘇維埃共和國成立以來,世界各國已分裂為二個陣營:資本主義陣營和社會主義陣營。

  在資本主義陣營里,充滿了民族的仇視與不平等,殖民地的奴役與沙文主義,民族的壓迫與蹂躪,帝國主義的野蠻和殘酷戰爭。

  在社會主義陣營里則是相互的信任與和平,民族的自由與平等,各族人民的和平共處與友愛合作。

  資本主義世界數十年來企圖用各族人民自由發展與人剝削人制度並存的局面來解決民族問題的努力顯然已屬徒勞無益。而相反地,各種民族矛盾卻更日益糾纏不清,威脅着資本主義本身的生存,資產階級已無力搞好各族人民之間的合作關係了。

  只有在蘇維埃陣營之內,只有在無產階級專政——它把大多數人民都團結到了自己的周圍——的條件下,才有可能徹底消滅民族壓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環境而奠定各族人民友愛合作的基礎。

  只是有賴於這些情況,各蘇維埃共和國才得以擊退全世界帝國主義者的進攻;只是有賴於這種情況,各蘇維埃共和國才得以順利地撲滅國內戰爭,保障其自身的生存而着手進行和平的經濟建設工作。

  但是戰爭的年代並不是沒有留下什麼痕跡的。田地荒蕪,工廠停閉,生產力被破壞以及經濟資源枯竭,這些戰爭所遺留下來的災難,使各共和國在經濟建設上的單獨努力不足以應付。在各共和國分立的情況下恢復國民經濟,顯然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國際局勢的不穩定以及各種新襲擊的危險,亦使得各蘇維埃共和國在面臨資本主義包圍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要建立起一條統一的戰線。

  最後,按其階級本質來說是國際主義的蘇維埃政權,其本身的締造工作,亦推動着各蘇維埃共和國的勞動群眾結合為一個社會主義的家庭。

  這一切情況都迫切要求各蘇維埃共和國結合為一個有能力保障外部安全,內部經濟繁榮以及各族人民自由發展的聯盟國家。

  不久以前召開了自己的蘇維埃代表大會並一致通過了關於成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決議。各蘇維埃共和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可靠地保證了下列的情況:這個聯盟是各平權民族的自願聯合;每一共和國均有自由退出聯盟之權;一切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不論是現有的,或將來要產生的,均可加入聯盟;新的聯盟國家將是在1917年1O月間即已確立的關於各族人民和平共處與友愛合作的各項原則的寶貴結晶;它將是反對世界資本主義的可靠堡壘,而作為全世界勞動者結合為一個世界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道路上具有決定意義的新的一步。

第二篇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成立的盟約

  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蘇俄),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烏克蘭共和國),別洛露西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別洛露西亞共和國)及南高加索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南高加索聯邦共和國,阿捷爾拜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格魯吉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及阿爾明尼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謹結合為一個聯盟國家——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第一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權力機關的職權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由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下列的職權:

  一、在國際往來中代表聯盟掌握一切外交往來與外國締結政治的及其它的條約:   二、變更聯盟的疆界,調整關於各加盟共和國之間疆界變更的問題;   三、締結關於接受新共和國加入聯盟的盟約;   四、宣戰及媾和;   五、發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內債及外債並批准加盟共和國的內債及外債;   六、批准國際條約;   七、領導對外貿易並規定國內貿易制度;   八、規定聯盟全部國民經濟的原則及總計劃,確定全聯盟性的工業部門及個別工業企業,締結全聯盟的或以加盟共和國名義的租借條約;   九、領導運輸及郵電事務;   十、組織和領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武裝力量;   十一、批准包括各加盟共和國預算在內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統一國家預算;規定全聯盟的稅收以及其中列入各加盟共和國預算的增減部分;批准列入各加盟共和國預算的補充稅收;   十二、規定統一的貨幣信貸制度;   十三、規定土地調整、土地使用以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境蘊藏、森林及水和使用的總原則;   十四、處理關於各共和國之間移民的全聯盟立法問題並規定移民基金;   十五、規定法院組織、訴訟程序以及聯盟的民事及刑事立法原則;   十六、規定關於勞動的各項基本法律;   十七、規定國民教育的總原則;   十八、規定保護國民健康的總辦法;   十九、規定度量衡制度;   二十、組織全聯盟統計;   二十一、制定在聯盟國籍上對於外國人權利的基本立法;   二十二、有權宣布聯盟全境的大赦;   二十三、廢除各加盟共和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與本憲法相牴觸的各項決定;   二十四、解決各加盟共和國之間的糾紛事項。

  第二條 本憲法各項基本原則的批准及修改權,專屬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蘇維埃代表大會。

第二章 加盟共和國的主權及聯盟國籍

  第三條 加盟共和國的主權,僅受本憲法所定範圍和聯盟所屬職權的限制。除此以外,每一加盟共和國均得獨立行使自己的國家權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保護各加盟共和國的主權。

  第四條 每一加盟共和國均保有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

  第五條 各加盟共和國得根據本憲法的規定對自己所憲法進行修改。

  第六條 各加盟共和國的疆域,非經各該共和國同意,不得變更,而本憲法第四條的修改、限制或廢除,則須徵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體共和國的同意。

  第七條 規定各加盟共和國公民均有統一的聯盟國籍。

第三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

  第八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最主權力機關為蘇維埃代表大會,蘇維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所組成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為聯盟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九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由下列代表組成之:市蘇維埃和市鎮蘇埃埃每選民二萬五千人選派代表一人,郡蘇維埃代表大會每居民十二萬五千人選派代表一人。

  第十條 郡參加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郡蘇維埃代表大會選舉之。凡不設郡的共和國,由該共和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代表。

  第十一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常會,每年舉行一次,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根據自己的決議,或聯盟蘇維埃、民族蘇維埃的請求,或二個加盟共和國的請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遇有非常情況阻礙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如期召開時,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權延期召開代表大會。

第四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十三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由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組成之。

  第十四條 聯盟蘇維埃,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按第一加盟共和國人口的比例自各加盟共和國的代表中選舉之,其總名額為四百一十四人。

  第十五條 民族蘇維埃按下列名額組成之:每一加盟及自治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選派代表五人,蘇俄各自治省每省選派代表一人。民族蘇維埃的全部人員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批准。

  註:阿扎里自治共和國,阿布哈茲自治共和國,南沃舍梯自治省,納郭爾諾卡拉巴赫自治省及納希徹宛自治省各派代表一人參加民族蘇維埃。

  第十六條 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審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及人民委員會,聯盟各人民委員部,各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所提交的以及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自行提出的一切法令、法典和決定。

  第十七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法典、法令、決定及指令,統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立法及管理工作並規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及人民委員會的活動範圍。

  第十八條 凡規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的一般規範以及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國家機關的現有實際活動有根本變動的一切法令及決定,必須呈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所頒布的一切法令、決定及指令,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境均須直接執行。

  第二十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權停止或廢除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各加盟共和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以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以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境內其它權力機構的法令、決定及指令。

  第二十一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常會,每年舉行三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負責召集。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的決定,根據聯盟蘇維埃主席團或民族蘇維埃主席團的請求,以及根據某一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的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呈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審查的法案,須經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通過,並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名義公布時,始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凡通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彼此意見分歧時,須將問題提交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所組成的協商委員會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 如協商委員會不能獲一致協議,將問題提交民族蘇維埃與聯盟蘇維埃的聯席會議審查之,如仍不能取得聯盟蘇維埃或民族蘇維埃的多數同意時,得根據其中某一蘇維埃的請求,將問題提交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常會或非常會議解決之。

  第二十五條 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選舉自己的主席團,其人數各為七人,主席團負責籌備會議並主持會議工作。

  第二十六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最高權力機關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該主席團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組成,共二十一人,其中包括聯盟蘇維埃主席團與民族蘇維埃主席團的全體人員。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及人民委員會的組成(本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須召開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的聯席會議。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聯席會議的投票,由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分別進行之。

  第二十七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按加盟共和國的數額,自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內選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四人。

  第二十八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

  第二十九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權力的最高立法、執行及指揮機關。

  第三十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負責監督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的實施情況以及一切權力機關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一切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有權停止及廢除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與各人民委員部以及各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人民委員會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有權停止各加盟共和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決定,但須於事後將此等決定提交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頒發法令、決定及指令,審查和批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委員會、各部門、各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以及其它權力機關所提交的法令與決定的草案。

  第三十四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以及人民委員會的法令與決定,以各加盟共和國所通用的文字(俄文、烏克蘭文、別洛露西亞文、格魯吉亞文、阿爾明尼亞文、突厥-韃靼文)刊行之。

  第三十五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解決關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部與各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之間的相互關係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六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執行及指揮機關,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組成之,其人員為: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   外交人民委員;   陸海軍務人民委員;   對外貿易人民委員;   交通人民委員;   郵電人民委員;   工農檢查人民委員;   國民經濟最高委員會主席;   勞動人民委員;   糧食人民委員;   財政人民委員。

  第三十八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所賦予的權限內,並依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條例頒發法令及決定,此項法令及決定,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境均須執行。

  第三十九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審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部以及各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所提交的法令及決定。

  第四十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的全部工作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負責。

  第四十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的決定及指令,得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停止及廢除之。

  第四十二條 各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得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的法令及決定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出抗議,但不得停止其執行。

第七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

    第四十三條 為鞏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境內的革命法制,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下設立最高法院,其職權如下:

  一、對各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作出全聯盟立法問題上的領導性解釋:   二、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檢察長的提請,就各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的決定、民事及刑事判決有與全聯盟立法相牴觸的情事,或因其觸及其它共和國的利益而審查之,並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抗議;   三、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的請求,擬具關於加盟共和國某項決定依憲法觀點是否合法的意見書;   四、解決各加盟共和國之間的司法糾紛;   五、審理控訴聯盟最高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案件。

  第四十四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依下列組織進行工作:

  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全體會;   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民事法庭及刑事法庭;   三、軍事法庭及軍事運輸法庭。

  第四十五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全體會由委員十一人組成,其中包括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各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全體會院長四人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國家政治管理局代表一人。院長、副院長及其餘五名委員均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任命之。

  第四十六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均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任命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檢察長負責擬具一切應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解決的問題的意見書,在最高法院審判庭上支持公訴,如不同意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全體會之判決時,得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出抗議。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三條所指各項問題提交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全體會審理的權利,僅得根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檢察長,各加盟共和國檢察長以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國家政治管理局的提議,始能發生。

  第四十八條 聯盟最高法院全體會為審理下列案件得組織特別審判庭(機構):

  一、按其內容牽涉二個以上加盟共和國的特殊重要的刑事及民事案件;   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人民委員會委員的個人訴訟案件。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僅得根據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或其主席團每次所頒發之特別決定,始能自行審理此等案件。

第八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部

  第四十九條 為直接領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所轄各個國家管理部門,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設立本憲法第三十七條所指,依據人民委員部條例進行工作的十個人民委員部。

  第五十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部分為以下二類:

  一、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統一的全聯盟人民委員部;   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人民委員部。

  第五十一條 下列各人民委員部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聯盟人民委員部:

  外交人民委員部;   陸海軍務人民委員部;   對外貿易人民委員部;   交通人民委員部;   郵電人民委員部。

  第五十二條 下列各人民委員部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人民委員部:

  國民經濟最高委員會;   糧食人民委員部;   勞動人民委員部;   財政人民委員部;   工農檢查人民委員部。

  第五十三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聯盟人民委員部在各加盟共和國沒有其直屬的全權委員。

  第五十四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人民委員部在各加盟共和國境內實施其各項任務的機關為各該共和國同名的人民委員部。

  第五十五條 人民委員會委員——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領導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部。

  第五十六條 在每一人民委員之下,設立人民委員所主持的部務會議,其委員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任命之。

  第五十七條 人民委員會有權單獨採取應由各該委員部處理的一切事宜的決定,但須將此等決定通知部務會議。各部務會議或其個委員不同意人民委員之某項決定時,得向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提出申訴,但不得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部的指令得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及人民委員會廢除之。

  第五十九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部的指令,如顯然違背聯盟憲法、聯盟立法或加盟共和國立法時,得由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停止之。但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須將停止指令的情況立即通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該人民委員。

  第六十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人民委員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負責。

第九章 聯合國家政治管理局

  第六十一條 為統一各加盟共和國反對政治上及經濟上的反革命活動、間諜及土匪行為的革命努力,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之下設立聯合國家政治管理局(聯國政管局),其主席得列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國家政治管理局經由其在各加盟共和國人民委員會之下所設、根據依立法程序所批准之特別條例進行工作的全權委員領導國家政治管理局(國政管局)各地方機關的工作。

  第六十三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法院檢察長依靠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別決定,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國家政治管理局行為之是否合法,負檢察責任。

第十章 加盟共和國

  第六十四條 各加盟共和國境內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共和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則為其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各加盟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權力機關之間的相互關係,由本憲法規定之。

  第六十六條 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自行選出主席團。主席團在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六十七條 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自己的執行機關——人民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為:

  人民委員會主席一人;   副主席若干人;   國民經濟最高委員會主席;   農業人民委員;   財政人民委員;   糧食人民委員;   勞動人民委員;   內務人民委員;   司法人民委員;   工農檢查人民委員;   教育人民委員;   保健人民委員;   社會保險人民委員。

  根據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外交、陸海軍務、對外貿易、交通、郵電等人民委員的全權委員亦得列席或出席。

  第六十八條 加盟共和國國民經濟最高委員會以及糧食、財政、勞動、工農檢查等人民委員部服從加盟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人民委員會,並在其工作中執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各該人民委員部的指示。

  第六十九條 大赦權以及對於加盟共和國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對公民所判定罪刑的減刑及復權之權,由各該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第十一章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國徽、國旗及首都

  第七十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國徽形式如下:鐮刀鐵錘位於日光照耀及麥穗環繞的地球上,並有第三十四條所列六種文字書寫的「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字樣。國徽頂端有五角星一枚。

  第七十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國旗,用紅色或赤色布料製成,上角近旗杆處飾以金色鐮刀鐵錘,其上為鑲有金邊的紅色五角星。寬與長為一與二之比。

  第七十二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首都定於莫斯科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Younghe2007對話貢獻)於2024年7月23日 (二) 03:29 (UTC)加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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