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

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樺太千島交換條約)
明治8年5月7日
1875年5月7日於聖彼得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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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條約 編輯

大日本帝國皇帝陛下與全俄羅斯皇帝陛下,此次因樺太島即薩哈林島是也等諸如此類雜領之地,為徹底斷絕其間所起紛爭,鞏固兩國間存在之友誼,大日本帝國皇帝陛下現將樺太島即薩哈林島上所存之權利、全俄羅斯皇帝將千島群島上所存領地之權利相互交換並期望就此締結條約。大日本國皇帝陛下任命海軍中將兼駐俄全權公使從四位榎本武揚全權負責其事,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任命首相、佩戴金剛石飾俄帝像、金剛石飾聖安德烈勳章、一級弗拉基米爾勳章、亞歷山大·涅夫斯基勳章、白鷹勳章、一級安娜勳章及一級斯坦尼斯拉夫勳章法蘭西國大十字榮譽軍團勳章、西班牙國膜金大十字勳章、奧地利國大十字勳章以及其他諸國勳章、公爵亞歷山大·格爾恰科夫為全權代表。

以下為各大臣經過協議確定之條約條款。

第一款
自今日起之後,大日本國皇帝陛下自今之後將樺太島即薩哈林島之一部所屬權理以及所有君主所屬之一切權利,永久悉數讓與全俄羅斯皇帝陛下,而今之後樺太島全島悉為俄羅斯帝國所屬。拉培魯茲海峽(宗谷海峽)今後為兩國之國界。

第二款
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在受領如第一款所記之樺太島即薩哈林島之管理權後,作為交換自今起之後將其所領有之千島群島、即第一占守島、第二阿賴渡島、第三幌筵島、第四磨勘留島、第五溫祢古丹島、第六春牟古丹島、第七越可磨島、第八舍子古丹島、第九牟知列島、第十雷公計島、第十一松輪島、第十二羅處和島、第十三摺手島、第十四計吐夷島、第十五新知島、第十六武魯頓島、第十七知理保以島、第十八得撫島共計十八島之權理及君主所屬一切之權力永久讓與大日本國皇帝陛下,而今後千島群島全島則為日本帝國所有。勘察加地區之拉帕卡灣與島間之海峽為兩國之國界。

第三款
前條所載交換之地,及其地上資產,以條約批准為交換之日,直接為新領有者所有。但其各地交接方式,以被批准後之雙方官員各一名、及數名被遴選之交接顧問為代表,在當地直接開會進行。

第四款
前條所記交換之地,其地上公有之土地、貧民之居所、一切共用之建築、壁壘、屯所及並非人民私有之地等,此種建築物等所領之權理亦兼存其中。 現下各政府所屬之一切建築物及動產、以第三款所載雙方之顧問調查取證之後、按其價代償。其金額由其地之新領政府出資。

第五款
被交換地之住民(日本人及俄人),各政府將保證其以下之條件:

  • 各住民及其本國國籍將被保證。
  • 各住民若欲歸國者,將予以放歸。若有願居住於被交換之地者,其充分經營其生計之權利、所有物之權利以及信教自由之權利將被悉數保全。其地之新領有者將不分其差異充分保護其地屬民(日本人及俄人)。然而屬民雖受到政府之保護,但亦有受其管轄之義務。

第六款
為酬謝樺太島即薩哈林島被讓與之利益,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將批准以下條件: 第一、日本船隻前往格爾恰科夫港即久春古丹,自此條約批准十年內將免除港稅及海關稅。年限期滿之後,此稅則若免若課,則悉任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尊意。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亦認可日本政府向格爾恰科夫港派駐領事官及領事兼任官吏之權理。
第二、日本船隻及商人,以通商海運為由,可行至鄂霍次克海諸港及勘察加之海港。且若沿此海及海岸進行漁業活動等,皆給予與最親切之俄羅斯國民相同之待遇及恩典。

第七款
海軍中將榎本武揚之全權委任狀,雖未能攜來,將以電報送至,由(天皇)旨意所確定。在其未到之時,此條約將只當面簽字。待其到達之時,將各出示全權委任狀並行儀式。其事將被另行記錄於後頁。

第八款
此條約為大日本國皇帝陛下與全俄羅斯國皇帝陛下相互許可而批准之。然為兩國皇帝陛下各自批准換約之便,各全權代表自簽字之日起六個月可報於東京。 為行使條約中之權力,各全權代表應將簽名於其上,並加蓋印鑑。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
俄歷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於彼得堡府內

榎本武揚
格爾恰科夫

條約附屬公文 編輯

日本國皇帝陛下之政府與俄羅斯皇帝陛下之政府,為完成本日兩帝國間締結條約第四款所載之條件,經過協議後特訂立以下之條款。

第一款
俄羅斯政府基於本條約之宗旨,在接受日本政府所承諾移交的建築物及動產時,將承諾對日本政府支付相應償付,出自日本政府所報之金額。即為建築棟數一百九十四座,報價七萬四千零六十三元(日本元),動產償價一萬九千八百一十四元,以此為基本之物價檢查。

第二款
根據本日所締結條約第三款所示,各地雙方顧問人員在檢查建築物及動產之歸屬問題上,可決定其償價。 上述雙方人員,在已經調查各地動產及不動產價格,並進行估價及造冊簽字之後,俄羅斯政府在將所交付的物品進行差價結算之後,剩餘金額自各地動產及不動產公開移交之後六個月之內,於彼得堡府內,專門由自日本公使及日本國皇帝陛下所任命之工作人員予以交付。

第三款
根據本日締結條約之第五款所述,保證被交換各地所留之民之權理及地位並各地所住夷族之義,由在東京之日本政府安排,並俄羅斯辦理公使共同附錄並委託辦理。此等特命全權之任命,將委任於俄國公使。

第四款
前條所載之已議定之條款,將加入同日簽字之本條約之列,並具有同樣之效力。為確定上述內容,下列署名人員特簽署此公文,並加蓋印信。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公元一千八百七十五年五月七日
於彼得堡府內

榎本武揚
格爾恰科夫

條約附錄 編輯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基於完全遵循俄國聖彼得堡府簽署公文之第三款,以及同日蓋章生效的條約第五款之主旨並實施之義,雙方商定互換領地之現地方政府臣民之權利及其身份、並且連同兩地土人之事務,日本皇帝陛下及全俄羅斯皇帝陛下為此而任命各自之全權委員。即日本皇帝陛下任命其外務卿寺島宗則以為其職,全俄羅斯皇帝陛下任命其侍從兼國會議員S.斯基洛文駐日本辦理公使擔任此職。雙方互對委任書,且相見甚歡。後議決以下條款。

第一條
商定交換各地的日本及俄羅斯之臣民,若願在現今其所有地繼續居住者,可自擇所事之職,並受保護。且在其現今所有地區,漁獵之權予以肯定。且與其職業相關之諸稅予以免除。

第二條
決定居於樺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居民,擁有一切(國民)之權利。且其現今由其不動產所帶來收入的物品,以及可證明其所有權之證書等都將予以安置。

第三條
樺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居民,有完全遵循其信仰之權利,且禮拜堂、寺院及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四條
樺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土人,現居所仍可永久居住。且與其領主之臣領關係不再存續。若欲隨其政府為其臣民,則須自該地徙出,至其領主所至之地。若其又願來此地永住,則許其改籍。各政府務就土人去留之心計,自此條約示於上述之人之日始,可以三年為猶豫之期。三年內樺太及千島之地所有特許及義務不予變更。雖不妨本地土人漁獵謀生,但地方規則法令務須遵守。前述三年之期過,則雙方商定交換之地之土人則可遷徙以擇其居所首領。

第五條
樺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土人,有完全各自遵從其信仰之自由,且其寺堂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六條
此條附錄之前五條所載之議定內容,與明治八年五月七日於聖彼得堡蓋章紙條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確定以上內容,各全權委員將此條約附錄一式兩份,並加蓋印章。

明治八年八月二十日

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
俄羅斯國辦理公使S.斯基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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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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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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