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第一款 除了依循法律之外,無任何人的財產可被剝削。
  • 第二款 在沒有適當的賠償下,無任何法律能強行接收或使用他人的財產。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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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