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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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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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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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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十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十三條:財產享有權
第一款 除了依循法律之外,無任何人的財產可被剝削。
第二款 在沒有適當的賠償下,無任何法律能強行接收或使用他人的財產。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