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5/1957

第一百五十四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五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2 · 1957
  • 第一款 如果任何共和聯邦地區有生效的法律授予本聯邦公民任何權利或特權,那麼無論本憲法有何規定,國會可合法地將類似的權利或特權授予該共和聯邦地區公民的非本聯邦公民。
  • 第二款 在本條中,「共和聯邦地區」是指任何共和聯邦國家、任何殖民地、保護領或保護國,以及任何其他由任何共和聯邦國家政府管理的領土;就英國和共和聯邦的任何其他地區(不是共和聯邦國家或由英國以外的共和聯邦國家政府管理的領土)而言,對該地區公民的提述應解釋為英國和殖民地的公民。
  • 第三款 本條適用於愛爾蘭共和國,如同適用於共和聯邦國家一樣。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