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六十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六十B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根據聯邦法律任命的修訂法律機關,在獲得國家元首的同意下,可以授權印刷本憲法的副本,包括在授權之日生效的所有修正案; 任何如此印製的本憲法副本,在所有用途上,均應被視為聯邦憲法的真實和正確副本。[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本條。——2001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130)第11節,2001年9月28日生效。


  1. 聯邦憲法的重印工作目前由法律修訂專員按照1968年法律修訂法令(1)不時執行。在2001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130)在2001年9月28日生效前印製的副本,應按照1968年法律修訂法令繼續視為有效的正確副本,直到在第一百六十A條之下的重印副本出現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