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1957

第一百六十B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27日—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一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81 · 1976 · 1963-2 · 1963-1 · 1957
除了其它闡明的規定外,本憲法應當在獨立日開始實施。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