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C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一百六十一C條原文:
- 第一款 未經總督同意,不得通過任何國會法令,給予婆羅洲各州特別財政援助、以建立或維持穆斯林機構或對其信徒進行穆斯林宗教教育。
- 第二款 如果任何聯邦法律有任何規定對沙巴或砂拉越無效,而在該規定下於任何年份從公共資金撥款以提供上述援助時,則聯邦應將上述援助各依情況支付給沙巴或砂拉越政府,用於該州社會福利,且其款額占聯邦在該州的年收入比例,應與其它州的比例相同。
- 第三款 就第二款而言,聯邦從任何一州或多個州獲得的收入,應為扣除了第一百一十條或附件十分配給各州的款項後的數額;且不應計入聯邦從社會福利彩票管理局彩票收益中收取的任何捐助、包括用這些捐助作為上述援助的任何相關數額。
- 第一百六十一C條全文刪除。——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46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