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D/1963
← | 第一百六十一C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A篇:婆羅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D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六十一E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63 |
- 儘管有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婆羅洲任何一州的憲法仍可以增加規定,使州立法機構不得通過任何條例,對在穆斯林之間傳播者的宗教學說或信仰加以控制或限制,除非該條例在立法議會二讀或三讀或兩者都以特定多數同意通過,但不是高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之特定多數。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D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5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