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F/1966

第一百六十一E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甲篇:婆羅洲各州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F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至今
第一百六十一G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一百六十一F條原文:「無論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如何,除非新加坡立法機構條例另有規定,否則新加坡州立法議會可以使用英語、華語和淡米爾語;英語可作為權威文本,用於該議會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或對其提出的修正案,以及該立法機構的所有條例,乃至新加坡政府頒布的所有附屬法例。「
  • 第一百六十一F條全文刪除。——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