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G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8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一百六十一G條原文:「第八條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一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禁止或廢除新加坡州法律中有關促進馬來人權益的任何規定;但不得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為馬來人保留任何需要通過招聘來填補的新加坡公務職位、或者保留任何新加坡的貿易許可證或經商執照。」
- 第一百六十一G條全文刪除。——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