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1G/1963

第一百六十一F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A篇:婆羅洲各州及新加坡之附加保障
第一百六十一G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8月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一H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第八條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一款的任何規定均不得禁止或廢除新加坡州法律中有關促進馬來人權益的任何規定;但不得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為馬來人保留任何需要通過招聘來填補的新加坡公務職位、或者保留任何新加坡的貿易許可證或經商執照。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G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68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