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65/1957

第一百六十四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六十五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六十六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四款,第七篇不得在1959年1月1日之前或者依據聯邦法律可能規定的較早日期之前生效。
  • 第二款 在第七篇生效之前,《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的第十一篇和附件三、四、五的規定應繼續有效,但應進行以下調整,即:
    • (a)對馬來屬邦或海峽殖民地的引用應被解讀為對一個州的引用;
    • (b)對最高專員和最高專員在行政議會的引用應被解讀為對國家元首的引用;
    • (c)對海峽殖民地政府的引用應被刪除;以及
    • (d)對海峽殖民地行政議會的引用應被解讀為對一個州行政議會的引用。
  • 第三款 在第七篇生效之前,根據本憲法(包括第七篇)由統一基金承擔的任何款項應由聯邦的收入承擔,並應按照本款的規定支付而無需聯邦法律進一步授權。
  • 第四款 無論第一款所述如何,第七篇的下列規定應在獨立日開始生效,即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一十一條。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