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1/1957
← | 第一百七十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七十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不適用於下議院的首次選舉,但為該次選舉,聯邦的選區劃分應將《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為立法會選舉所劃定的每個選區分成兩個選區。
- 第二款 在獨立日後首次舉行的各州立法議會選舉的選區數量應如下表所示,且此等選區應從下議院首次選舉所劃定的選區加以劃分而成。
柔佛 | 32個 | 檳城 | 24個 |
吉打 | 24個 | 霹靂 | 40個 |
吉蘭丹 | 30個 | 玻璃市 | 12個 |
馬六甲 | 20個 | 雪蘭莪 | 28個 |
森美蘭 | 24個 | 登嘉樓 | 24個 |
彭亨 | 24個 |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