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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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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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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六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七十七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六條:官員調動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和任何現存法律的規定,獨立日前服務於聯邦事務的所有人員應按照在獨立日前適用於他們的同樣合約條款,在獨立日繼續擁有同樣的職權並行使同樣的職能。
第二款 本條款不適用於最高專員或布政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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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