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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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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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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七十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七條:依本篇續任之就職宣誓豁免或延遲
任何人員由於在獨立日前正擔任同等職務而根據本篇任何規定在聯邦擔任職務,直到國會另有規定前,可在無需像該職務的其他任職者一樣宣誓的情況下履行職能。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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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