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973年修正一/附件七

附件六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1973年修正一)
附件七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73年憲法(修正)法令(A193)
譯者:維基文庫
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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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截至1973年憲法(修正)法令(A193)的版本。

【第四十五條】

第一部:上議院議員推選

編輯
第一節
(一)(已廢除)
(二)每當上議院中由州推選出的上議員出現空缺時,國家元首應當通知該州統治者或總督,要求推選上議員,該州統治者或總督應要求立法議會儘快推選出一位上議員。
第二節
(一)候選人的姓名由立法議會議員提出並附議,提議者或附議者應提交書面聲明,由被提名人簽署,表示願意在當選後擔任上議院議員。
(二)收到所有提名後,會議主持人應按字母順序宣布被提名人的姓名,然後按該順序將其姓名付諸表決。
(三)每位出席的議員應擁有與待補名額同樣多的選票來投選候選人,每一候選人與投選他的議員的姓名應當記錄下來;如果任何議員超額投出比本小節所允許的選票還多的票,則該超額票計為無效。
(四)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當選人或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如果有二人以上獲得同樣票數並超出了待補名額,則應當以抽籤的方式的來決定當選人。
第三節
無論第二節的規定如何,如果在同一個會議上,有超過一個空缺需要填補,而且其中一個是因上議員任期屆滿而出現,則應優先填補任期屆滿所產生的空缺,然後再以分開的選舉填補另一個空缺。
第四節
會議主持人應根據本附件的規定,將上議員當選人的姓名署函給上議院秘書作為認證。
第五節
如果對於某上議員的推選過程是否符合本附件的規定存有任何質疑,則上議院應就此作出決定,且為最終決定,但是,如果僅僅是因為無法依照第一節第(二)小節所說的一樣儘快舉行推選,則不會使任何上議員的推選無效。

第二部:(上議院議員卸任——已廢除)

編輯
第六節
(已廢除)
第七節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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