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1/1957

第二十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一章:公民權之獲得
第二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第二十一條:有關入籍之通用規定

  • 第一款 在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之前,無任何人可獲得入籍證書。
  • 第二款 獲得入籍證書之人士從其獲得入籍證書之日起既是入籍公民。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