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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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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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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B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三章:行政機構
第四十三C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四十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4
第四十三C條:政治秘書
第一款 首相可依自己所需任命某一數目的政治秘書。
第二款 依本條文所任命之政治秘書——
(a)不一定是國會兩院的議員;
(b)可以隨時辭職;
(c)遵循(b)項,政治秘書應持續任職直到首相終止其任命為止;
第三款
第四十三B條
第四款的對於政務次長之規定應同樣適用於政治秘書。
第四款 政治秘書的職務、職責以及薪酬應由內閣決定。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第四十三C條。——1964年憲法(修正)法令(19/1964)第5(1)小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