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3C/1964
← | 第四十三B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三章:行政機構 第四十三C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4年憲法(修正)法令(19/1964)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
第四十四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4 |
- 第一款 首相可依自己所需任命某一數目的政治秘書。
- 第二款 依本條文所任命之政治秘書——
- (a)不一定是國會兩院的議員;
- (b)可以隨時辭職;
- (c)遵循(b)項,政治秘書應持續任職直到首相終止其任命為止;
- 第三款 第四十三B條第四款的對於政務次長之規定應同樣適用於政治秘書。
- 第四款 政治秘書的職務、職責以及薪酬應由內閣決定。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第四十三C條。——1964年憲法(修正)法令(19/1964)第5(1)小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