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C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四十五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聯邦的立法權歸國會所有,國會包括了國家元首和名為上議院及下議院的兩個議院在內。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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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