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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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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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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C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四十五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四十四條:國會的組成
聯邦的立法權歸國會所有,國會包括了國家元首和名為上議院及下議院的兩個議院在內。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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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