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9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四十八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九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四十九A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四十九條:禁止雙重議席
任何人不得同時兼任國會上下兩院的議員,也不得在超過一個選區當選為下議院議員,或在超過一州當選為上議院議員,也不得同時經由推選又獲委派為上議院議員。
[
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五十條
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