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1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五十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一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五十二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五十一條:國會議員的辭職
國會任何一個議院的任何議員可署函向其議院主持者辭職(若上議員則署函上議院主席,若下議員則署函下議院議長)。
[
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五十七條
第一A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