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2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五十一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二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五十三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81
·
1957
第五十二條:國會議員的缺席
第一款 若國會任何一個議院有任何議員在未獲其議院允許的情況下連續缺席會議長達六個月,則其議院可宣布其席位空缺。
[
1
]
第二款 國會任何一個議院的任何議員在獲得其議院的允准下休假而不必出席會議時,則在其獲准休假的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其議院的事務。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增設第二款。——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4(b)段,1981年5月15日生效。
↑
見
第五十七條
第一A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