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4/1963
← | 第五十三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5年7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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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國會任何議院出現臨時的議席空缺,則有關空缺應當從確認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內獲得填補,於是,應當為此舉行選舉、或者進行任命。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則有關空缺應當從其出現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內獲得填補」改為「則有關空缺應當從確認有空缺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內獲得填補」。——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11(1)小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