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五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3 · 1957

國會應依法制定上議院主席、副主席、下議院議長及各副議長的薪酬,且上議院主席及下議院議長的薪酬必須由統一基金承擔。[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中「副議長」改為「各副議長」。——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10節,1983年12月16日生效。


  1. 見1980年國會議員(薪酬)法令(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