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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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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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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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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八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1983年12月16日
(不含本日)
第五十九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83
·
1957
第五十八條:正副主席與正副議長的薪酬
國會應依法制定上議院主席、副主席、下議院議長及副議長的薪酬,且上議院主席及下議院議長的薪酬必須由統一基金承擔。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