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8/1957

第七十七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七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如果國會制定的任何法律或根據此類法律制定的任何規則,限制某州或其居民使用某河流進行航行或灌溉的權利,而該河流完全位於該州境內時,則該法律或規則在該州無效,除非經該州立法議會以全體議員過半數決議通過。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